(壹)合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產品出口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後,免征地方所得稅,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50%以上的,繼續免征地方所得稅。
(二)合營期在10年以上的先進技術企業,以及農、林、漁、牧業生產企業和開發資源、節約能源的項目,除按照國家規定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外,從獲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稅8年。
(三)外商投資企業,凡國家給予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待遇的,也應減免地方所得稅。
(四)外商投資企業可以用人民幣納稅,也可以不用外幣納稅。
(五)符合第二條規定的企業和項目,免征車船牌照稅和房產稅。第四陣低場地使用費和市政建設費。
(壹)符合第二條規定的企業和項目的場地使用費(場地開發費和土地使用費)為每年每平方米五至十元,大城市中心城區除外。壹次性收取場地開發費或自行開發場地的地區,土地使用費最高為每年每平方米1.5元。
(二)符合第二條規定的企業和項目,免征土地使用費五年。
(三)符合第二條規定的企業和項目免征市政建設費,其他企業按土建工程總額的5%繳納市政建設費。第五條協助解決外匯收支平衡。
(壹)為平衡外匯收支,對不屬於國家外貿公司統壹管理、不需要出口配額和出口許可證的商品,經省級外經貿部門批準,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利用對外銷售渠道擴大出口,增加外匯收入,實行綜合補償。
(二)外商投資企業的壹切合法外匯收入和國外貸款,均可通過中國銀行和中國人民銀行委托的其他金融機構申請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
(三)在外匯管理部門的監督下,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可以相互調劑外匯余缺。
(四)我省需要進口的商品,已由外商投資企業批量生產,其性能、質量符合國外同類商品、價格、交貨期要求的,可頂產進口,其貨款可全部以外幣計價結算。對這類貨物,由省外經貿廳制定品名表,經省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後執行。
(5)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應自行平衡。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暫時平衡外匯確有困難的,可按中方投資者的隸屬關系向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申請,調劑或借用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留成的外匯。同時,也可以向省級外匯管理部門申請從外商投資企業結算的外匯額度中撥款或貸款。第六條優先供應物資,安排運輸。
(壹)外商投資企業基礎設施建設所需的水泥、木材、鋼材,按中方投資來源安排。屬於國家預算內投資的,根據國家分配定額,優先安排。國家預算外資金建設所需的物資,由市場供應。木材、鋼鐵、煤等材料。生產產品所需的,應按集中產品列入國家和省生產計劃,不足部分從市場來源中優先解決。
(二)外商投資企業相對集中的地區、市、縣,物資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所需物資實行特供。
(3)優先安排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水陸空運輸計劃。鐵路運輸由企業根據產銷計劃和有關規定,按期向當地鐵路局編報貨車計劃。積極幫助解決計劃外出口產品的運輸車輛問題。第七條解決貸款融資資金。
(壹)凡符合第二條生產經營短期貸款條件的企業和項目,經銀行審核後,應優先安排。
(二)對於外商投資企業的建設資金,除通常的外匯貸款外,中國銀行還可以組織國際銀團貸款、買方信貸或其他融資方式,如發行債券、開辦現金抵押業務,采取國際上通行的習慣做法,如活存透支、財產抵押、合同抵押貸款等,為企業提供服務。
(三)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股本金不足時,銀行可根據實際情況提供資金,或代企業發行債券和股票,幫助企業籌集資金。第八條降低提取國家補貼的標準。
(壹)凡符合第二條規定的企業和項目,除按有關規定為中方職工繳納退休養老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住房補貼外,免交國家對其職工的各種補貼。
(二)所有中外合資企業的住房補貼均按每人每月不超過30元的比例提取,由企業中方用於補貼職工建房和購買住房。住房補貼退出後,如果企業虧損,可以少提或放手。具體提取辦法由企業所在地政府確定。合資企業為員工解決自有住房和私有住房的,提供免手住房補貼。
(3)不享受免除國家對職工各種補貼的企業,也給予優惠降低提取標準,即每人每月按十元定額上繳同級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