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個人的下列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壹)執行存款準備金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二)與中國人民銀行專項貸款有關的行為;(三)人民幣管理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四)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五)有關外匯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六)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七)代理中國人民銀行管理國庫;(八)執行清算管理的有關規定;(九)執行反洗錢相關規定的行為。前款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專項貸款,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向國務院決定的特定用途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