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
驗證表說明申請聯系方式:壹、695;第二572;第三,445
壹、開戶
出口商在首次申領出口外匯核銷單(以下簡稱“核銷單”)前,應持以下材料向外匯局登記:
1,單位介紹信,申請;
2、外經貿部門批準進出口業務的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3、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4、企業法人代碼證書及復印件;
5、海關登記證復印件;
6.出口合同副本;
7.外商投資企業應攜帶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另外,辦理時要確保電子口岸ic卡已經激活。
外匯局審核上述材料後,為出口單位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收據
出口商在開展出口業務前,應持介紹信和出口核銷員證(現為開戶單位印鑒卡)到外匯局領取核銷單。出口單位向外匯局申領核銷單時,應在每張核銷單的“出口單位”欄內填寫單位名稱或加蓋單位名稱印章。核銷單正式使用前應加蓋單位公章。
本核銷單自收到之日起兩個月內有效。出口單位應當自失效之日起壹個月內將未使用的核銷單交回外匯局註銷。
出口商填寫的核銷單應與出口貨物報關單記錄的相關內容壹致。
第三,報關
出口商憑有效期內加蓋出口商公章的核銷單及相關單證辦理報關手續。
第四,寄存根
報關後,出口單位應當自報關之日起60日內,持核銷單和海關出具的帶有防偽標簽和海關“驗訖章”的出口報關單到外匯局辦理存根手續。
動詞 (verb的縮寫)勾銷
出口單位應當自收匯之日起30日內,持核銷單和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到外匯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
六、出口收匯核銷單丟失如何處理:
(1)如果核銷單狀態為“未使用”,企業和外匯局均可在電子口岸系統上“掛失”;
(2)如果核銷單狀態為“已使用”,企業需要聯系外管局做“掛失退稅”操作。
註:掛失後的核銷單不能再用。
七、出口收匯核銷單掛失和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聯替換方法:
審計數據
1,出口商加蓋公司公章的申請表;
2.未退稅或完稅證明(核實後提供);
3、出口單位已核銷清單及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證明(核銷情況下提供)。
(二)審核原則和註意事項
1,審核原則
(1)已申報出口但未辦理核銷手續的核銷單遺失,外匯局應通過“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掛失核銷單退稅專用聯。出口單位收匯核銷後,外匯局在三個工作日內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退稅單報銷憑證”,並加蓋出口收匯核銷監管業務章;
(二)已辦理註銷手續,註銷單丟失的,外匯局應審核稅務機關出具的未退稅證明或完稅證明,核實註銷單已註銷,並通過“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掛失專用註銷單,外匯局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出具“出口收匯專用註銷單報銷憑證”並加蓋出口收匯核銷監管業務章。
2.預防措施
核銷單在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中的海關使用狀態應為“已使用”。
(3)處理程序
1,出口單位提交的申請經外匯局核準;
2、三個工作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