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鼓勵出國留學人員來我省工作的暫行規定》
第七條
留學回國人員可以引進或利用國外資金、科技成果進行技術轉讓、技術承包、技術合作、技術入股;可以自辦或合辦科技實體和企業;可以用個人或國(境)外註冊公司的名義投資,以外匯形式向企業投資入股,可比照外商投資所享受的優惠待遇執行。
第九條
省設立“河南省留學人員科研基金”。基金以國家下達的留學人員科研資助經費為基礎,與省財政每年撥款構成。鼓勵有關方面贊助或海內外留學人員捐贈。留學人員基金用於留學人員的科研或技術開發。
第十條
到企業工作的出國留學人員可實行聯效工資制,按項目投產後的效益聯效計酬,超出原工資總額部分可納入成本,不計入單位獎金總額。
第十五條
來我省定居的出國留學人員,其配偶、子女可以隨遷。如配偶以及未滿十六周歲或在高中就讀的子女原系農村戶口,憑省人事廳的審批手續辦理“農轉非”,免收城市增容費。正在上學的子女由教育部門安排就學。
擴展資料:
留學生工作,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歸口管理。其任務是:
(壹)根據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擬定留學生工作的具體政策和重要的規章制度;
(二)根據有關國家的要求,商談和簽訂交換留學生協議;
(三)擬訂接受留學生計劃和規劃;
(四)負責留學生工作的對外談判和留學生的接受及院校分配;
(五)檢查、總結留學生工作,交流工作經驗;
(六)處理各有關單位關於留學生教學、管理工作等重要問題;
(七)按照國家接受計劃,負責留學生專項經費的拔付與管理,並向財政部統壹編報年度決算。
百度百科-河南省鼓勵出國留學人員來我省工作的暫行規定
河南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建立海外留學人才來豫工作綠色通道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