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級評估
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傷害和傷殘評定標準:
鑒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 [4]
適用範圍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9級殘疾
4.9.1腦、脊髓和周圍神經損傷:
a)輕度精神發育遲滯或精神障礙,日常活動能力有限;
b)藥物不能完全控制的外傷性癲癇,每年發作1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年6月3次以上,或輕微發作平均每月4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年6月2次以上;
c)嚴重失讀癥或失寫癥;
d)雙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e)輕偏癱或輕偏癱型淺層感覺喪失;
f)嚴重影響陰莖的勃起功能。
4.9.2頭部和面部受傷:
a)三級以上盲目壹目了然;
b)雙側上瞼下垂(或畸形);或單眼皮嚴重下垂(或嚴重畸形);
c)極端視野缺損(直徑小於10);
d)在上頜骨和下頜骨缺損處,有8顆以上牙齒脫落;
e)口腔損傷,脫落牙齒16顆以上;
f)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中度張口受限;
g)舌尖缺失(或變形);
h)壹只耳朵聽力嚴重受損;或壹耳中度至重度聽力障礙,另壹耳中度聽力障礙;
I)胸膜缺失(或畸形)超過50%;
j)壹個翼缺損(或畸形);
k)面部瘢痕形成面積大於65438±02平方厘米,或面部線狀瘢痕大於20厘米;
l)面部小癱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大於30平方厘米;
m)頭皮無毛25%以上;
n)頜面骨及軟組織缺損大於65438±06立方厘米。
4.9.3脊柱損傷的原因:
a)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25%以上;
b)胸椎或腰椎粉碎性骨折。
4.9.4頸部損傷原因:
a)嚴重聲音嘶啞;
b)頸前三角中的疤痕形成超過25%。
4.9.5胸部損傷原因:
a)女性乳房壹側缺失(或嚴重畸形);
b)8根以上肋骨骨折或4根以上肋骨缺失;
c)肺葉切除術;
d)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級。
4.9.6腹部損傷原因:
a)胃、腸和消化腺的部分切除;
b)膽囊切除術;
c)部分脾切除術;
d)腎部分切除術或中度腎功能不全。
4.9.7骨盆損傷的原因:
a)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差大於4cm
b)嚴重骨盆畸形愈合;
c)尿道狹窄;
d)部分膀胱切除術;
e)單側輸尿管缺失或閉鎖;
f)部分子宮切除術;
g)直腸和肛門損傷,留下永久性乙狀結腸造口術。
4.9.8會陰損傷的原因:
a)龜頭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陰囊損傷,瘢痕形成75%以上。
4.9.9肢體傷害原因:
a)雙手缺失(或殘疾)10%以上;
b)雙手感覺喪失50%以上;
c)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完全喪失;
d)雙足趾喪失(或功能喪失)50%以上;
e)全拱損壞;
f)上肢長度差大於10cm;
g)雙下肢長度差大於4cm
h)骺板以上四肢長骨粉碎性骨折;
I)壹個肢體喪失功能超過25%。
二、工傷和職業病致殘程度的評定標準:[5]
鑒定標準《勞動能力鑒定中工傷和職業病職工傷殘等級GB/T 16180-2006》
適用範圍職業傷害和職業病
九年級
1)輕度癲癇;
2)中毒性周圍神經病的輕度感覺障礙;
3)腦挫裂傷無功能障礙;
4)開顱術後無功能障礙;
5)顱內異物無功能障礙;
6)頸部外傷致頸總動脈、頸內動脈狹窄,支架植入或血管搭橋手術後無功能障礙;
7)符合中度毀容或輕度毀容標準第二項的;
8)發際線邊緣瘢痕性禿頂或其他部位禿頂,誰需要戴假發;
9)頸部瘢痕畸形不影響活動;
10)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
11)面部疤痕≥8 cm或三處以上疤痕≥1cm;
12)兩處以上橫突骨折後腰痛;
13)三級脊柱內固定;
14)脊椎壓縮前高度
15)椎間盤切除術後無功能障礙;
16)拇指遠端壹段1/2缺失;
17)第壹食指缺失2 ~ 3段;
18)壹拇指指間關節功能喪失;
19)壹只腳的腳趾缺失;
20)除大拇趾外,其余兩趾缺失或瘢痕化,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響足弓;
22)肢體損傷後壹年仍有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腫的患者;
23)骨折內固定後,無功能障礙;
24)創傷後膝關節半月板切除、髕骨切除、交叉韌帶修復術後無功能障礙;
25)第五腦神經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引起的眼球內陷,且兩眼突眼之差>;2 mm或錯位變形影響美觀;
27)單眼矯正視力≤0.3,另眼矯正視力>;0.6;
28)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5;
29)淚器損傷,手術不能改善溢淚;
30)雙耳聽力損失≥31 dB或單耳損失≥71 dB;
31)發音和言語障礙;
32)鉻鼻病有醫學依賴性;
33)牙槽骨損傷長度>;4 cm,牙齒脫落4顆及以上;
34)牽引固定後無功能障礙的上頜骨、下頜骨骨折;
35)肺修復;
36)肺部異物滯留或異物取出;
37)隔膜修復;
38)胸膜剝脫術治療局部膿胸;
39)食管修復術;
40)胃修復後;
41)十二指腸修補;
42)小腸修復後;
43)結腸修復後;
44)肝臟修復後;
45)膽囊切除術;
46)剖腹手術後;
47)脾修復後;
48)胰腺修復後;
49)腎修復後;
50)膀胱修復後;
51)子宮修復後;
52)卵巢部分切除術;
53)陰道修補或成形術後;
54)乳房成形術後。
三、人體損傷程度和傷殘鑒定標準
認定標準(試行)(2005年)
適用範圍人民法院對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涉及人身傷害和傷殘程度的鑒定。
2.9九級殘疾
2.9.1單肢癱瘓(肌力4級)。
2.9.2顱骨帽骨缺損大於25cm2。
2.9.3輕度外傷性癲癇。
2.9.4切除腦組織。
2.9.5顱內異物手術治療。
2.9.6滑車神經、三叉神經、展神經麻痹。
2.9.7輕度尿崩癥。
2.9.8瘢痕性禿發可達頭皮面積的50%以上。
2.9.9面部疤痕大於15cm2,影響美觀。
2.9.10面部微小斑點或色素明顯改變25%以上,影響美觀。
2.9.11雙側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9.12壹翼缺失或嚴重變形。
2.9.13上唇或下唇缺損大於1/3,或上唇和下唇缺損大於上唇1/2。
2.9.14視力低下壹眼就是2級。
2.9.15單眼皮下垂遮住全部瞳孔。
2.9.16雙眼皮部分遮蓋瞳孔或畸形,影響外觀或功能。
2.9.17復視,壹只眼睛位置偏離20°以上,或眼球內陷5毫米以上..
2.9.18外傷性青光眼術後高眼壓。
2.9.19壹耳80%以上缺失或變形,或雙耳廓40%以上缺失或變形。
2.9.20單耳聽力損失≥71dBHL,或雙耳聽力損失≥41dBHL。
2 . 9 . 21 7顆以上牙齒脫落。
2 . 9 . 22 13以上舌體缺失。
2.9.23器質性聲音嘶啞。
2.9.24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50%以上。
2.9.25支氣管成形。
2.9.265或以上肋骨骨折。
2.9.27二級呼吸困難。
2.9.28心臟和大血管修復。
2.9.29心臟異物手術治療。
2.9.30食管部分切除術後不影響進食。
2.9.31胃部分切除術。
2.9.32肝切除術大於13。
2.9.33膽道修復。
膽囊切除術。
2.9.35胰腺修復。
2.9.36部分脾切除術。
2.9.37小腸切除術小於13。
2.9.38腹壁缺損大於65438±00c m2。
2.9.39輕度肛門失禁。
2.9.40壹側腎部分切除術。
2.9.41輸尿管修復。
2.9.42膀胱部分切除術。
2.9.43尿道修復。
2.9.44單側睪丸切除術。
2.9.45女性乳房缺失或嚴重畸形。
2.9.46單側輸卵管切除術或單側卵巢切除術。
陰道成形術。
2.9.48脊柱骨折脫位手術治療。
2.9.49頸椎骨折脫位,使頸椎不穩,X線片顯示椎體水平位移>;3.5毫米,角位移> 11 .
2.9.50腰椎骨折脫位,伴腰椎不穩,X線片顯示椎體水平移位>;3mm,角位移>;10,或第五腰椎與骶骨間水平位移>:4mm,角位移>;12 。
2.9.51椎體壓縮性骨折,前緣高度壓縮23以上。
2.9.52骨盆環及髖臼骨折,但兩下肢相對長度差大於4cm。
2.9.53骨盆骨折脫位,遺留恥骨聯合分離和骶髂關節脫位。
2.9.54兩指缺失10%或已喪失20%以上功能。
2.9.55兩掌損失大於10%。
2.9.56上肢骨折,畸形短縮6cm以上。
2.9.57肩、肘、腕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
2.9.58前臂旋轉功能喪失75%以上。
2.9.59股骨、脛骨幹骨折變形成角>;20或旋轉>;20 。
2.9.60下肢骨折,畸形縮短4cm以上。
2.9.61膝關節十字韌帶斷裂,膝關節不穩。
2.9.62髖、膝、踝關節之壹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
2.9.63四肢大關節創傷性關節炎。
2.9.64人工關節置換後的四肢大關節。
2.9.65雙足已喪失25%的趾或喪失50%以上的功能。
2.9.66壹側拱形結構損壞。
2.9.67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達到體表面積的20%以上。
四、軍人傷殘等級
鑒定標準《軍人傷殘等級標準(試行)》[6]
適用範圍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含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
(九)具有下列殘余感覺之壹,部分器官缺損,形態明顯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為九級:
1.顱骨缺損9 cm2 ~ 24 cm2
2.壹只手失去兩根食指;
3.壹拇指指間關節功能不全;
4.單手夾菜,缺中指兩指;
5.壹只腳的腳趾不見了;
6.跗骨骨折影響足弓;
7.跟骨和距骨骨折;
8.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復發壹年以上;
9.脊椎滑脫、椎間盤、髕骨、半月板切除後;
10.膝關節後交叉韌帶修復重建;
11.肩關節置換術和肩袖損傷修復術後肩關節陳舊性脫位:
12.關節創傷或損傷相關手術後,創傷性關節炎仍無積液;
13.脊椎骨折,前緣高度壓縮
14.全身疤痕占體表面積>:10%;
15.面部疤痕>;5%;
16.女性乳房有部分缺損或疤痕畸形;
17.壹只眼矯正視力≤0.3,另壹只眼矯正視力> 0.6;
18.雙眼矯正視力≤0.6;
19.放射性和外傷性白內障ⅲ期;
20.眼球內非金屬異物不宜取出;
21.淚腺器官損傷,手術無效;
22.單側瞼外翻伴眼瞼閉合不全;
23.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
24 .雙耳聽力損失≥40dBHL或單耳聽力損失≥80 dbhl;
25.發音和吐字不清;
26.單耳或雙耳累積缺陷>;1/5;
27.牙槽骨損傷長度>;4cm,牙齒脫落4顆以上;
28.食管切除和重建後;
29.心臟異物存留或異物取出後;
30.心臟和大血管損傷修復後;
31.肺切除或修復後;
32.支氣管成形術後;
33.陰莖部分切除後;
34.腎部分切除術後;
35.脾部分切除術後;
36.子宮修復後;
37.壹側卵巢部分切除;
38.陰道修復或整形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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