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加蓋公章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表和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2、外經貿部門批準設立該企業的批準文件及原頒發的批準證書;3.合資合同和企業章程(驗原件或加蓋原件章的復印件,復印件留存);4、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非法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提供的營業執照(驗原件或加蓋原印章的復印件,復印件留存);5.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6.補辦《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的,應在全國性報紙上刊登掛失聲明。
辦理此項業務後,您將獲得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以後在外匯局或銀行辦理外匯業務時需要出示此證。
新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辦理外匯登記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書面申請(包括企業基本信息等。)、營業執照復印件(非法人中外合作企業提供非法人營業執照;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不需要提供營業執照)、外經貿部門的批準文件、批準證書、經批準的合資合作合同、章程、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公章,以及根據情況需要補充的其他材料。上述書面材料應附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應加蓋企業公章,以確認與原件內容壹致。我們的管理部門將在檢查後歸還原件,並保留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