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專門的資產托管部門;
(二)實收資本不低於80億元人民幣;
(三)有足夠的熟悉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四)具備安全保管合格投資者資產的條件;
(五)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和交割能力;
(六)具有外匯指定銀行資格,經營人民幣業務;
(七)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記錄。
外資商業銀行境內分行在境內連續經營3年以上的,可以申請成為托管人,其實收資本按照其境外總行計算。
第十二條取得托管人資格,必須經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中國證監會在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後,將在30個工作日內會簽國家外匯管理局,做出托管資格許可。
第十三條托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保管合格投資者委托的全部資產;
(二)辦理合格投資者的結匯、售匯、收付及人民幣資金結算業務;
(三)監督合格投資者的投資運作,發現其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四)在合格投資者匯出、匯入本金或者收益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合格投資者資金的匯出、匯入、結匯和售匯情況;
(五)每月結束後8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合格投資者外匯賬戶和人民幣專用賬戶的收支和資產配置情況,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證券賬戶的投資和交易情況;
(六)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編制上壹年度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年度財務報告,並報送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
(七)保存合格投資者的資金匯入、匯出、兌換、外匯收支及其他相關信息記錄,保存時間不少於20年;
(八)按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九)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托管人必須將其自有資產與受托管理資產嚴格分開,對受托管理資產實行分賬托管。
第十五條每個合格投資者只能委托1托管人,並可以變更托管人。
第十六條合格投資者可以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開立證券賬戶。證券賬戶可以是實名賬戶或名義持有人賬戶。
名義持有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8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報告其所代表的實際投資者或者基金的名稱、註冊地、資產配置和證券投資情況。
第十七條合格投資者應當委托取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結算參與人資格的機構進行資金結算。機構應當在開立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後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開戶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