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飲用水水源包括飲用水地表水源和飲用水地下水源。?第三條董鋪水庫、大房營水庫及其引水渠道和河流是合肥市重點保護的飲用水水源。
巢湖是合肥市的戰略備用飲用水源。巢湖水源保護,按《巢湖流域水汙染防治條例》執行。?
根據城市發展的實際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新的水源保護地,並參照本條例進行保護。第四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飲用水資源的統壹管理和監督,對城市飲用水資源的水質進行規劃、調配和監測。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的統壹監督管理。
建設、國土資源、規劃、衛生、交通、公安、農業、林業、市容、工商、畜牧水產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采取措施促進飲用水水源的保護。?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加強管理,協助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飲用水水源不受汙染的義務,並有權對汙染和破壞飲用水水源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第七條對保護飲用水水源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第八條根據水源保護管理的要求,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第九條董鋪水庫、大房營水庫地表水源保護區劃分為:
(1)壹級保護區:水庫周邊淹沒區移民房屋搬遷線以下的庫區(東浦水庫為30m高程以下的水陸區,大房營水庫為29.7m高程以下的水陸區);?
(二)二級保護區:壹級保護區外延1,000米的區域,以及重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流域內的其他水庫;
(3)三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有外匯水進入水庫的流域。?第十條飲用水引水渠道、河流的地表水源保護區為渠道、河流上遊線兩側外延50米。?第十壹條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劃定如下:
(壹)壹級保護區:以取水井為中心,半徑30米範圍內;
(2)二級保護區:以取水井為中心,半徑30米以外,水位明顯下降的漏鬥區60米以內;
(3)準保護區:二級保護區以外的主要補給區。?第十二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劃定明確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理界限,設立警示標誌,並在飲用水地表水源壹級保護區內的重點區域設置防護網。第三章飲用水水源保護第十三條飲用水地表水源壹、二級保護區的水質執行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的二、三類標準。?
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地下水質量標準的ⅱ類標準。?第十四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維護生態平衡,提高董鋪水庫和大房營水庫庫區水體自凈能力。?第十五條在飲用水地表水源壹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設置排汙口,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汙水、廢液,傾倒垃圾、渣土和其他固體廢棄物;?
(二)在海灘、岸坡堆放、存放垃圾、渣土和其他廢棄物;?
(三)水上遊泳、水上訓練和其他水上體育娛樂活動;?
(四)在水體中設置畜禽養殖場或者放養畜禽;?
(五)在水中或者水源附近清洗車輛和其他器具;?
(六)毒魚、炸魚、電魚和獵捕水禽;
(七)野營、野炊等汙染水質的活動;?
(八)除水政監察、水文、水質監測和水庫管理專用船舶以外的下水船舶;
(九)池塘、農田和水庫周圍的網箱養殖;?
(十)設置商業、餐飲和服務網點;?
(十壹)跨越、破壞防護網;?
(十二)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汙染水體的行為。?第十六條在飲用水、地表水和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已建項目排放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的;?
(二)改建項目,未按照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原則減少汙染物排放量的;?
(三)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
(四)設立畜禽養殖場;?
(五)建設項目未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未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
(六)堆放或經營廢渣,設置有害化學物品倉庫或堆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