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發行股票,包括發行內部職工股;
2、企業依照《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發行企業債券,包括發行短期融資券;
3、金融機構依照國務院
4、有關部門的規定發行投資基金證券、信托受益債券等。
除上述四種集資為合法集資外,其他大多數不是合法集資即非法集資。
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2、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3、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4、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前款所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壹般企業的合法集資方式:
1、發行股票:
(1)新公司成立,首次發行股票;
(2)已成立的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票;
2、銀行借款,按企業取得貸款的用途,分為基本建設貸款、專項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基本建設貸款是指企業因從事新建、改建、擴建等基本建設項目需要資金而向銀行申請借入的款項;
3、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註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6000萬美元的;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註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15000萬美元,且達到或超過企業原註冊資本50%的。以上稅收優惠須經企業申請,報省級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後執行。各省級主管稅務機關將批準情況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4、內部融資是企業依靠其內部積累進行的融資,具體包括三種形式:資本金、折舊基金轉化為的重置投資和留存收益轉化為的新增投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六條
企業債券的票面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壹)企業的名稱、住所;
(二)企業債券的面額;
(三)企業債券的利率;
(四)還本期限和方式;
(五)利息的支付方式;
(六)企業債券發行日期和編號;
(七)企業的印記和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簽章;
(八)審批機關批準發行的文號、日期。
《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壹條
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