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區內建立外資企業項目由管委會按《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規定報批。第五條 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可比照先進技術企業,享受相應的各項優惠政策。第六條 在開發區內興辦的高新技術外商投資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稅十年。第七條 在開發區內興辦的高新技術外商投資企業,自使用土地之日起,十年內免繳土地使用費。第八條 高新技術企業用於高新技術開發,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儀器、設備及壹同進口的配套零部件,由管委會根據有關進出口貿易管理規定和海關免稅規定審批,海關憑批準文件審核後辦理免稅手續。第九條 有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自營進出口權。第十條 高新技術企業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出口合同以及管委會批準文件辦理手續。第十壹條 高新技術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國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規定的產品以外,免征出口關稅。第十二條 有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可向管委會提出申請,經海關批準,設立保稅倉庫和保稅工廠。第十三條 保稅貨物轉為內銷,必須經原審批部門和海關許可,並照章納稅。其中屬於國家實行配額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產品,需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批補辦進口手續和申領進口許可證。
海關、商檢等部門必要時可在開發區設置機構或派駐監管小組,對進出口貨物進行管理。第十四條 高新技術企業人員出國(境),進行技術考察、技術交流和本企業商務活動,由管委會審核後報杭州市人民政府審批。壹年內多次出國的按《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科委關於簡化高技術、新技術企業部分人員多次出國審批手續請示的通知》(國辦發(1990)9號)辦理。第十五條 高新技術企業經管委會審批,報有關部門備案,可以在本企業業務範圍內直接招聘外國專家、邀請外商開展合作研究、國際交流和各種業務洽談。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可辦理臨時居留證和多次往返的出入境簽證。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