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稅具體制度規定
(壹)適用範圍
出口退稅:
1.生產企業:享有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以及沒有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除小規模生產企業和1993年底以前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均可退還國內生產流通環節已納的增值稅;
2.外貿企業: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收購後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均可退還收購環節已納的增值稅;
3.特準退稅的貨物: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於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於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外輪供應公司及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及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貨物、企業在國內采購並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外貿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並持普通發票但特準退稅的出口貨物,包括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制品、魚網魚具、松香、紙制品等。
出口免稅
1.1993年12月31日前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2.屬於生產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3.外貿企業直接購進國家規定的免稅貨物,包括免稅農產品出口;
4.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
5.避孕藥品或用具、古舊圖書;
6.計劃內出口卷煙;
7.軍品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
出口不免稅也不退稅:
原油、援外出口物資、國家禁止出口貨物、糖等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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