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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份頒布了新刑法,請問......

壹、刑法的概念和任務

(壹)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規定什麽是犯罪、以及對犯罪如何進行處罰的法律。從刑法的定義可以得知,刑法的調整對象壹是犯罪,二是刑罰。本章的內容也是緊緊圍繞犯罪和刑罰兩大問題而展開的。

刑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刑法是壹切刑事法律規範的總稱,它包括

(1)刑法典。

(2)單行刑事法規。如全國人大常委會99年12月通過的《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3)附屬刑法規範。即非刑事法規中的刑事責任條款。如,《價格法》第46條規定:價格工作人員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價格法》屬於行政法,但由於第46條涉及到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款,,屬於附屬刑法規範,因此,屬於廣義刑法的範疇。

狹義的刑法僅指刑法典。即1997年3月14日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修訂通過的,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和國刑法》。教材所講的刑法是狹義的刑法。

(二)我國刑法的任務

我國刑法在階級本質和歷史類型上屬於社會主義性質的刑法。其任務包括兩個方面:

1.是懲罰。即懲罰犯罪。

2.二是保護。通過懲罰犯罪,達到保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的目的。保護的內容具體可概括為4方面:

(1)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這是我國刑法的首要任務。國家安全、國家政權、社會主義制度是我國人民根本利益的集中體現,也是國內外敵對分子矛頭所指的要害,因此,我國刑法分則把“危害國家安全罪”作為分則的第壹章,列為10大類犯罪之首,並對危害國家安全的各種犯罪規定了嚴厲的刑罰。

(2)保護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即對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保護。刑法分則第三章是“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五章是“侵犯財產罪”,為保護我國的經濟基礎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3)保障公民 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如,刑法分則第四章專章規定了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各種犯罪。

(4)維護社會秩序。如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安全罪”、第六章“妨害社會秩序罪”,有力地維護了社會秩序。為改革開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刑法的基本原則

刑法的基本原則,是刑法本身固有的、帶有全局性的、根本性意義的原則,是在制定刑法和適用刑法的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的準則。我國刑法確立了三大基本原則:

(壹)罪刑法定原則。-----基本含義是,“法無明文規定的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的不處罰”。

即什麽行為是犯罪?犯何罪?處何刑?必須由刑法明文規定。該原則的確立,大大限制了法官在定罪和量刑上的隨意性,有效地維護了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這是刑法對憲法原則的具體體現,也是司法公正的要求。

(三)罪刑相適應原則。-----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重罪重刑、輕罪輕刑,做到罪刑相稱,罰當其罪,而不得重罪輕刑、輕罪重刑。畸輕畸重。

三、刑法的適用範圍

即刑法的效力,涉及我國刑法的地域效力、對人效力和時間效力三方面的效力問題。

(壹)刑法的地域效力

刑法在什麽地域範圍內有法律效力。

凡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我國刑法。

-----“我國領域”是指我國國境以內的全部地域,包括領陸、領水、領空。另外要註意的有:

(1)在中華人民***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以及我國駐外使領館犯罪的,也認為是在我國領域內犯罪,它們屬於我國領土的延伸。不論我國的船舶或航空器處於宇宙的任何角落,只要在裏邊犯罪,則適用我國刑法。例:我國的壹架民航客機從國內飛往韓國,途徑日本上空時,壹法國籍乘客殺害了壹美國籍乘客,該案件涉及多國的法律,但依照我國刑法規定,認為在我國領域內犯罪,適用我國刑法。

(2)犯罪行為或結果有壹項發生在我國領域內,認為是在我國領域內犯罪,適用我國刑法。犯罪行為和犯罪結果脫離,發生在不同國家,刑法理論上叫“隔地犯”。如在國外偽造人民幣而在我國使用,犯罪行為地在他國,犯罪結果地在我國;又如,在我國郵寄炸彈在他國爆炸,犯罪行為地在我國,犯罪結果地在他國,這兩種行為都認為在我國領域內犯罪,適用我國刑法。

-----“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之外”的情況。主要是

(1)享有外交豁免權的外國人,觸犯我國刑法時,其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如各過駐華使館的大使、在我國進行國事訪問的外交代表等,根據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和198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不受我國的刑事管轄。

(2)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港澳刑事司法是獨立的,我國刑法不在香港和澳門實施。

(二)刑法對人的效力

------包括對我國公民的效力和對外國人的效力。

1. 對我國公民的效力

(1)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內犯罪的,壹律適用我國刑法。(沒有例外)

(2)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犯我國刑法規定之罪的,原則上適用我國刑法。但按我國刑法規定,所犯之罪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要註意:“可以不追究”是表明不予追究是壹種傾向性,不是絕對不予追究,仍保留追究的可能性。因此,不能表述為“不適用我國刑法”。

(3)我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我國領域外犯刑法規定之罪的,則壹律適用我國刑法。體現對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域外犯罪,管轄從嚴的要求。

2.對外國人的效力

(1)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者外,壹律適用我國刑法。

(2)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對我國國家或我國公民犯罪的,我國刑法有權實行管轄。但管轄權有兩個限制:壹是按刑法規定其最低法定刑必須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也應受處罰。如某中國留學生在美國被殺害,該案件就滿足了上述條件。當然,要實際行使管轄權比較困難,除非該犯罪人在我國領域內被抓獲。但如果刑法不作該規定,等於我國自己放棄了管轄權,那麽外國人就可以肆無忌憚地對我國犯罪。因此,該規定對保護我國的國家利益,保護在海外的中國公民,是完全必要的。盡管在實際上難以行使管轄權,但該規定本身的意義遠遠超過司法實踐上的意義。

3.我國刑法的普遍管轄權

對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罪行,不論罪犯是中國人還是外國人,也不論其罪行是發生在我國領域內還是領域外,我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我國刑法。如空中劫持、種族滅絕、國際恐怖主義等,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國領域內被發現,我國就有權行使刑事管轄權。

(三)刑法的時間效力

我國現行刑法是1997年10月1日生效。

我國現行刑法的溯及力,采取“從舊兼從輕原則”。即

(1)原刑法沒有規定為犯罪,新刑法規定為犯罪的,適用原刑法,新刑法沒有溯及力;

(2)原刑法規定為犯罪,新刑法沒有規定為犯罪的,適用新刑法,新刑法有溯及力;

(3)新舊刑法都規定為犯罪,並且未超過追訴時效的,哪個法律處罰較輕,就適用哪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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