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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對出國人員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滿足國家派出出國工作和學習人員(以下簡稱出國人員)的合理需要,加強海關管理,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境外人員攜帶的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對長期出國人員或臨時出國人員入境時攜帶的行李物品,按規定附件《出國人員攜帶免稅物品限額清單》(以下簡稱限額清單中規定的品種和數量)給予免稅優惠;超出部分仍在自用範圍內的,征稅放行。

根據情況變化,海關總署可以對限量清單進行調整。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長期出國人員是指在國外工作學習1年以上的人員,臨時出國人員是指在國外工作學習1年以下的人員。第四條長期出國人員由海關簽發《進口免稅物品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入境時攜帶《限量清單》第4、5項所列物品,由本人(含免檢人員)填寫《登記證》,海關查驗放行。

《登記證》的發放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第五條定額表第四項、第五項所列物品由長期出國人員托運,每年只限壹次,每次憑貨主登記證登記放行壹件兩種,計入本人攜帶的免稅物品限額。超過限額的不允許帶進來。第六條境外人員在中國境外人員服務公司和外交部駐外機構供應處購買的物品,計入個人免稅限額,按海關對中國境外人員服務公司和外交部駐外機構供應處外匯商品監管規定辦理。第七條境外人員用個人所得外匯購買的科研、教學用專業用品(電視機、錄音機等壹般家用電器除外),由師級以上(含師級)單位出具證明,經海關核準後免稅放行。不屬於上述範圍的物品,應當照章征收進口稅。第八條境外人員不得受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的委托攜帶或者帶出物品,也不得接受他人的委托攜帶物品。第九條。出國人員出入境時,不得攜帶國家規定禁止進出口的物品。第十條出國人員應當模範遵守本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認真履行海關手續。海關免稅放行的自用物品需要出售時,應向經批準經營外國物品的國營商業部門出售。第十壹條經批準赴港澳工作人員攜帶進口物品,也按本規定辦理,但不得委托他人攜帶進口物品。對持往來港澳通行證或護照經常往來港澳人員的行李物品查驗放行規定,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第十二條中國境內運輸服務人員攜帶行李物品的查驗放行規定,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第十三條本規定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境外人員攜帶免稅物品清單

名稱和數量1。價值人民幣50元以下的食品、服裝、服飾等生活用品。2.酒、煙、電視、冰箱、錄像機、錄音機(含音響和多用機)、照相機、洗衣機、微型計算機(含主機及配套專用配件)。價值200元以上不滿1000元的摩托車等學習和生活用品5。手表、播放器、自行車、縫紉機、電風扇、萬能電子鍵盤、電烤箱、幻燈機、打字機(含電動的)、熱水器等價值200元以下、50元以上的學習和生活用品,每季度限量合理數量為兩瓶(每瓶限量750克)、400件(長期出國者1000件)。

註意:

首先,貨物的價值是根據到岸價格確定的。

2.汽車不允許進口。

三、出國人員不足壹季度的,按壹季度驗放貨物,超過壹季度十五天的,按二季度驗放貨物;諸如此類。

四、長期出國人員攜帶第四項物品入境,同壹品種壹年內不得重復;臨時出國人員不得重復每次入境。長期出國人員每5件物品攜帶同壹品種入境不得超過2件,臨時出國人員每次攜帶入境不得超過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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