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二)影響海關監管秩序的,處警告或者65438元以上0000元以下30000元以下罰款;
(三)影響國家許可證管理的,處以貨值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四)影響國家稅收征管的,處偷逃稅款30%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五)影響國家外匯和出口退稅管理的,處以申報價格10%至50%的罰款。
有下列擴大資料行為之壹的,處以貨值金額5%至30%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壹)未經海關許可,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質押、扣留、轉讓、更換標簽、移作他用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海關監管貨物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在海關監管區域外存放海關監管貨物的;
(三)從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裝配、寄售、展示等業務,貨物滅失、短少或者記錄不真實,且不能提供正當理由的;
(四)未辦理入庫、出庫、結轉、核銷等手續的。辦理保稅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裝配、寄售、展示,或者未按照規定向海關辦理中止、延續、變更、轉讓有關合同的手續的;
(五)未向海關如實申報加工貿易成品單耗的;
(六)未按照規定期限將過境、轉運、通運貨物運輸出境,擅自留在境內的;
(七)未按照規定期限將暫時進出口貨物運輸出境或者進境,擅自留在國內或者國外的;
(八)其他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使海關無法或者中斷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管。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行政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