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實行外匯收入結匯制,取消外匯分成。
二、實行銀行售匯制,允許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有條件可兌換在實行售匯制後,取消經常項目正常對外支付用匯的計劃審批。
境內企事業單位 、機關和社會團體在此項下的對外支付用匯,持如下有效憑證,用人民幣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兌付。
三、建立銀行間外匯市場,改進匯率形成機制,保持合理及相對穩定的人民幣匯率。
四、強化外匯指定銀行的依法經營和服務職能。
五、嚴格外債管理,建立償債基金,確保國家對外信譽對境外資金的借用和償還,國家繼續實行計劃管理、金融條件審批和外債登記制度。
為境外法人(含中資控股的機構和企業)借款出具擔保,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境內機構對外提供外匯擔保管理辦法》辦理。
擴展資料:
國家外匯管理體制是壹國對外匯的收支、結算、買賣和使用等所采取的管理制度。中國的外匯管理體制,自中華人民***和國成立以來,隨著對外貿易的發展幾經變革。?
1994年1月1日出臺的外匯體制改革是過去改革的進壹步完善: 實現人民幣外匯牌價與外匯調劑市場匯率並軌,實行單壹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 實行外匯指定銀行結匯制和售匯制; 以人民幣為境內唯壹合法的流通貨幣,禁止外幣在境內計價結算和流通,取消外匯的計劃審批,實現國家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對外匯和國際收支的宏觀調控; 實行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可兌換等。
人民網-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壹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