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五條,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相關外匯業務。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為個人辦理外匯收支、結售匯和開立外匯賬戶,並對個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匯款機構和外幣兌換機構(含兌換點)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為個人辦理個人外匯業務。
第十五條境外個人將未使用的人民幣換回外幣現鈔時,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銀行或外幣兌換機構辦理小額兌換;如果金額超過規定金額,可以憑原兌換水單到銀行辦理。
擴展數據: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條個人可以委托直系親屬辦理年度總額內的購匯和結匯;境外個人超年度總額購匯、結匯、購匯,可按本細則規定,持相關證明材料委托他人辦理。
第六條各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真實性審核,不得偽造、變造交易。銀行應當通過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個人結售匯系統)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真實、準確、完整地錄入相關信息。
百度百科-個人外匯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