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足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654.38+0萬元以上;
3.私下咨詢詐騙,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致使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或者破產的;
5.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海關、外匯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巨額外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7.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8.有上述情形之壹,徇私舞弊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壹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壹)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壹)造成前款第(壹)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傷亡的;
(2)造成經濟損失654.38+50萬元以上的;
(三)對事故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致使損失後果繼續、擴大或者延誤救援工作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