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直接或間接向金融機構出資及其應享有的權益;
2、主權財富管理(投資)機構對金融機構形成的資本和權益;
3.證券期貨外匯交易場所、金融交易清算結算機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金融資產登記托管等金融基礎設施企業形成的國有金融資本等由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形成的資本及其應享有的權益;
4.金融或非金融國有企業投資其他金融機構形成的資本及其應享有的權益。
擴展數據:
國有金融資本屬於國家,即全民所有。它是推進國家現代化、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證,是我們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重要物質政治基礎。國有金融機構是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支柱,是促進經濟金融良性循環健康發展的重要力量。
近年來,財政部以管資本為重點,積極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地方政府積極探索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模式,推動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取得階段性成效。
國有金融資本經營的委托代理關系逐步建立;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金融企業績效評價與薪酬管理、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等管理制度日趨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逐漸從“行政化”模式向“市場化”模式轉變,更加重視和強調“管資本”;國有金融機構改革深入推進,盈利能力和經營業績顯著改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