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使用國外貸款(包括買方信貸、賣方信貸、開發基金、協力基金、自由外匯、補償貿易等,下同),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必須根據發展國民經濟的方針、政策和要求,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
(二)使用國外貸款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必須納入長期和年度國民經濟計劃,進行綜合平衡。
(三)使用國外貸款的基本建設項目,除經過批準由國家“統借統還”的以外,壹般均應“自借自還”。
(四)使用國外貸款,必須講求實效。要優先安排用匯少、創匯多、見效快、盈利大的項目,並切實保證按期償付本息。
(五)貸款由中國銀行根據國家長期和年度的外匯收支計劃統壹籌措。二、審批程序
使用國外貸款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分別由主管部門或省、市、自治區按照項目建議書的要求提出申請,經進出口管理委員會會同國家計委審核同意後,始可對外進行技術考察、技術談判和非正式詢價等。各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區根據對外開展工作的結果,提出可行性研究的報告,並附國內各種協作、配合條件的落實情況以及同有關部門、地區簽訂的協議,報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計劃委員會審批。在審查引進項目時,由進出口管理委員會會同國家計委、國家建委主持,組織國家經委、國家科委、財政部、外貿部、壹機部、 中國銀行、 建設銀行和物資總局等部門參加,著重審查引進項目所需的人力、物力、財力與國民經濟計劃的安排是否平衡落實,地質資源是否可靠,技術上是否先進,經濟上是否合理,引進價格是否合適,以及壹部分設備由國內制造、分交、配套的可能,籌措國外資金及還本付息的條件等等。根據審查結果,提出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後,再由國家計委會同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計劃任務書。
計劃任務書批準後,屬於“統借統還”的項目,由財政部會簽中國銀行,屬於“自借自還”的項目,由中國銀行和借款單位簽訂相應的貸款合同,並抄財政部,方可對外正式成交。三、計劃管理
使用國外貸款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的基本建設項目,經國務院批準後,分別納入年度和長期外匯、財政和基本建設計劃,搞好綜合平衡。
外匯計劃,在收入中,要分別列出國家統壹借款和部門、地區自行借款的外匯收入;支出中,要分別列出國家統壹借款償還本息和部門、地區自行借款償還本息的外匯支出。為了確保對外履約, 外匯支出要首先安排償還借款本息, 然後再安排其它支出。屬於部門、地區自行借款償還本息部分,應在完成國家正常出口和調撥任務的前提下,確有可靠的出口物資作保證。
財政計劃,屬於國家“統借統還”部分,在國家預算收入中列“國外借款收入”,國家預算支出中列“使用國外貸款項目的撥款支出”。償還貸款時,根據還款計劃在預算支出中列“國外借款還本付息”。
基本建設計劃, 分列“國家預算內投資”和“利用國外借款投資”。 國家預算內投資,包括引進項目的國內配套工程和設備投資、管理費、國內運費,以及引進項目需要支付的關稅、工商稅、借款利息、銀行和外貿部門手續費等。
引進項目的規模、進度和所需的原料、燃料、動力、運輸及其它協作配合條件,應分別納入國民經濟計劃,平衡落實。四、作價
使用國外貸款,包括國家“統借統還”和部門、地區“自借自還”的引進項目,其國內作價,目前暫按現行作價辦法辦理,以後按國務院批準的貿易外匯結算價格計算。五、還款期間的財務處理
國家負責“統借統還”的引進項目,投產後,其納稅和利潤、折舊的解繳辦法,按國內投資企業現行辦法執行。
部門或地區負責“自借自還”的引進項目,在償還貸款本息期間,引進項目實現的利潤和提取的折舊費,都可用於償還貸款。有些企業確有困難的,可提出申請,經稅務部門同意減稅或免稅。還清貸款本息後,即按企業現行規定,納入預算管理。
引進項目投產後,需要的生產流動資金,財政部門和人民銀行要作出安排,分別納入財政計劃和信貸計劃。六、財政、銀行監督
使用國外貸款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的項目,在建設和還款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批準的引進計劃、基建撥款程序以及同國外簽訂的合同辦事。使用貸款單位,要定期向財政部門、中國銀行和建設銀行報告資金使用和償還情況,銀行和財政部門有權對工程進度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資金使用不當或不按合同歸還貸
款時,有權采取經濟制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