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費出國留學人員的配偶、子女要求出國探望本人,可按公安部門有關出國探親的規定辦理。八、 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出國前,所在單位和主管部門應主動向他們介紹有關留學的規定以及國外有關的情況,對他們出國所學專業給予指導;出國後,原單位和駐外使領館應主動與他們保持聯系,鼓勵他們努力學習,關心他們在國外的生活和在國內的親屬。九、 自費出國留學人員進出境行李、物品的驗放,與公費出國留學人員相同,均按照《海關對我出國人員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辦理。十、 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回國後,應本著學用壹致,尊重本人誌願的原則安排工作。屬進修人員需要跨地區、跨部門安排工作的,由所屬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科技幹部管理部門審核,報送國家科委科技幹部局安排工作;屬畢業研究生或大學專科生、本科生,本人要求由國家分配工作的,可與我駐外使領館聯系,填寫《留學生回國分配工作登記表》,
由使領館報告國內,回國後按公費留學畢業研究生、大學生的分配辦法辦理。
以上人員回國後的工資待遇和職稱的評定,均按同類公費出國留學人員的有關規定辦理。十壹、 自費進入國外大專院校學習但沒有畢業的人員,回國後均由出國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人事部門,根據所學專長,量才錄用,享受國內同類人員工資待遇。十二、 教學、科研、生產等單位的業務骨幹(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主治醫師和相應職稱以上的人員,以及優秀文藝骨幹、優秀運動員、機關工作業務骨幹和具有特殊技藝的人才等)和畢業研究生(包括應屆畢業研究生)申請自費出國留學,必須取得所在單位同意,按隸屬關系,報請國務院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幹部管理部門審批,按照自費公派出國留學辦法(即屬於自費出國留學,但按公費出國留學派出辦法辦理出國手續)辦理。
大學本科畢業的人員(包括應屆大學畢業生)和在學的研究生,申請自費出國留學,根據本人自願,可以按第三條規定的辦法辦理,也可以按自費公派出國留學辦法辦理。十三、 在國外作研究生的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如本人自願,可以轉為自費公派留學人員,由我駐外使領館頒發“國家派出留學人員證明”,不變更護照和簽證。十四、自費公派出國留學人員享受對方獎學金或取得對方資助,在出國時尚未收到獎學金和資助費現款的,可由派出單位墊付出國旅雜費,本人回國後,按在國外的實際收入狀況,酌情歸還;由親友提供資助的,其出國旅雜費,可憑護照和前往國的入境簽證,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出具的因公派出證明,自備人民幣,按規定向中國銀行申請兌換外匯。十五、 自費公派出國進修人員,具有兩年以上工齡的,在批準出國年限內,由原單位照發工資。工齡可按本規定第五條辦法計算。
自費公派出國留學的研究生,包括在國外留學期間由進修人員轉為研究生的,其國內原享受的人民助學金或工資待遇,同國家派出的公費研究生壹樣對待。
自費公派出國留學的人員,凡按期回國參加工作、回國旅費確有困難的,由原派出單位提供回國的國際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