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所得654.38+20萬元以上,是指納稅人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取得的下列所得總額達到654.38+20萬元: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意外收入;
(十壹)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收入。
個人理解,如果妳收到的錢不屬於上述範圍,就不需要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下面兩個文檔有時間看看。
1,關於界定年收入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口徑的通知
國稅函[2006]1200號
2、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6]1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