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境外發票,經證明是與企業的經營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真實、合理的支出可稅前扣除。
2、根據有關規定,若境外公司在境外為公司提供勞務所開具的發票,公司應在辦理外匯匯出時,帶齊相應的資料到稅務機關進行審核,由稅務機關開具《不予征稅證明》,公司可憑境外發票入帳。
我國境內機構在辦理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購付匯手續時,除須向外匯指定銀行(或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關法規文件規定的相關憑證外,還須提交稅務機關開具的該項收入的完稅證明、稅票或免稅文件等稅務憑證。
《按照稅收協定和稅法有關規定不予征稅、免稅證明單》適用範圍:按照國際稅收協定和稅法有關規定不予征稅或免稅的項目收入,如外國企業直接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但按照國際稅收協定可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