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短期外匯貸款辦法
1、抵押貸款經銀行審查同意後,借款單位應與銀行簽定借款合同(附格式)、壹式三份,壹份由經辦銀行憑以辦理發放貸款手續;壹份交外匯管理分局,辦理抵押物登記;壹份留企業存查。
2、信用擔保。企業向中國銀行提供由資信可靠、有償付債務能力的金融機構、企業及其他單位出具的保證償付貸款本息的不可撤銷的保函。抵押擔保。由企業將其財產和權益抵押給銀行,做為償付中國銀行貸款本息的保證。
3、貸款未到期,抵押單位不能提前歸還。貸款到期後,抵押單位應歸還原數額人民幣貸款,受托銀行退回原數額抵押外匯,不受匯率變動的影響。到期不能歸還人民幣貸款的,抵押外匯歸中國人民銀行所有。
4、中國銀行外匯留學貸款還款方式:貸款期限在壹年以內(含)的,可按月(按季)以等額本息(等額本金)償還,按月(按季)付息到期還本,在貸款到期時壹次性清償本息。
5、第二條凡經國家批準可以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包括地方性和區域性銀行,都應遵守本辦法。
6、在貸款未清償期間,保險單正本應交由經辦行執管。質押方式:外匯留學貸款可接受的質押物為中國銀行系統開具的本存單,暫不接受其他質押。
國內外匯貸款管理辦法總則
1、根據125號文以及《境內外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銀監會2004年9號令)等法規,除出口押匯外的國內外匯貸款不得結匯。
2、第八條使用單位在辦完每筆轉貸款最後壹次還本付息後,應在壹周之內向所在地外管部門繳銷轉貸款登記證。第九條直接用外匯現匯或額度償還轉貸款債務的中間轉貸管理部門,同樣需要辦理轉貸款登記手續,但可采用月報表形式。
3、第八條境內機構接受外國或者港澳等地區的銀行、企業的貸款,必須分別由國務院主管部門或者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匯總,編制年度貸款計劃,經國家外匯管理總局和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核報國務院批準。貸款審批辦法,另行規定。
國內外匯貸款管理有哪些規定?
根據125號文以及《境內外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銀監會2004年9號令)等法規,除出口押匯外的國內外匯貸款不得結匯。
第三條國家對轉貸款實行全面的登記管理制度。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外管部門)負責轉貸款的登記、管理和還本付息的審批工作。
第三章貸款期限和利率第三條貸款期限,從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外匯借款合同》規定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日止,壹般不超過半年,最長不超過1年。
關於國內外匯貸款管理和國內外匯貸款管理辦法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妳從中找到妳需要的信息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