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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目前國內並不少見的炒家,國內相關部門的監管是無能為力的。唯壹有據可查的法規是1998年9月1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境內居民外匯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居民個人進行境外直接或間接投資,須向銀行或外匯局提供境內外投資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居民身份證和投資協議。事實上,壹方面,聯網手段的使用已經逐漸將“投資協議”變成了“無紙化”的形式。更重要的是,中國目前的“海外投資主管部門”——證監會和外經貿部——對這種行為都缺乏明文規定,也就是說,我們找不到任何明文規定禁止個人投資海外股票。
證監會法律部人士進壹步指出,由於境內個人通過委托境外機構進行投資,原則上其監管範圍屬於境外網上券商所在國。換句話說,只要券商所在地,比如美國法律允許在海外發展客戶,那麽這種行為無可厚非。而且,就證監會而言,恐怕就算想管也管不了——技術問題會很難解決。
所以,從炒美股的具體操作來看,最重要的問題是股票的“出口”。據國家外匯管理局政策處介紹,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居民個人外匯資金“進出口”的管制主要分為資本項目和經常項目。《辦法》規定“居民個人出國旅遊、探親、會見親屬、朝聖、留學、就醫等。”是“經常賬戶”外匯支出;“居民個人境外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支出”屬於“資本賬戶”,買賣境外股票屬於“資本賬戶”範疇內的間接投資行為。對於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兩種不同的外匯支出,《辦法》分別規定了不同的外匯兌換標準和審批程序。赴港澳以外的國家和地區旅遊、探親、留學等在“活期賬戶”中,可憑相關材料直接在銀行兌換2000美元;境外投資匯出外匯,654.38美元+0,000美元以下由所在地外匯局核準,654.38美元+0,000美元以上(含654.38美元+0,000美元)由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
然而,這位經理也承認,盡管有證據,但外管局對個人使用外匯的監管很薄弱。如果個人真的想在國外投資,可以很容易地在“經常賬戶”中以任何目的匯款。唯壹的麻煩是,他們可能需要多次匯款才能達到投資的目標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