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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央外匯業務中心競業限制是幾年

我國有關法規中限定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符合簽訂競業限制條件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而且該期限應是連續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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