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是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進壹步規範行政許可申請、受理、審查、決定、聽證等流程。二是結合“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推進情況,增加在線辦理行政許可等內容。三是簡化行政許可材料要求,明確依法能夠通過相關部門間信息***享獲得或外匯管理系統內部獲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四是規範行政許可公開工作,明確行政許可決定信息公開要求。
法律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 聽證按照下列程序公開舉行:
(壹)外匯局應在舉行聽證的 7 個工作日前將聽證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二)聽證應由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擔任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三)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提供作出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 並進行申辯和質證;
(四)聽證應由聽證主持人指定專人記錄,制作聽證筆錄, 筆錄的內容應包括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參加聽證的人員、聽證事項、聽證當事人的意見。聽證筆錄應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
後簽字或者蓋章;聽證參加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應記錄在案。外匯局應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二十條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根據本辦法第十八條提出的聽證申請,外匯局開始聽證前,聽證申請人可以書面提出撤回聽證申請,並說明理由。
多個聽證申請人中只有部分申請人撤回聽證申請的,外匯局仍應舉行聽證。
聽證申請人撤回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不得再次就同壹行政許可事項提出聽證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