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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98)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完善出口收匯核銷管理,防止外匯流失,根據《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是出口收匯核銷的管理機關。第三條 境內出口單位向境外出口貨物,均應當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第四條 出口收匯核銷工作中實行出口收匯核銷員(以下簡稱核銷員)制度,出口單位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應當由本單位的核銷員負責辦理。核銷員制度的具體規定由各地外匯局自行制定。第五條 出口收匯核銷工作遵循屬地管理原則,即出口單位登記、領單和核銷等均應當在其註冊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第二章 出口收匯核銷單的管理第六條 出口收匯核銷單(以下簡稱核銷單),系指由外匯局制發、出口單位憑以向海關出口報關、向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辦理出口收匯、向外匯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向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申報的有統壹編號及使用期限的憑證。(核銷單格式見附件二)第七條 出口單位應當到外匯局申領核銷單,核銷單只準本單位使用,不得借用、冒用、轉讓和買賣。第八條 出口單位初次申領核銷單前應當憑以下材料到外匯局辦理登記:

1、單位介紹信、申請書;

2、外經貿部門批準經營進出口業務批件正本及復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4、企業法人代碼證書復印件;

5、海關註冊登記證明復印件;

6、出口合同復印件。

外匯局對上述材料審核無誤後為出口單位辦理登記手續。第九條 出口單位向外匯局申領核銷單時,應當當場在每張核銷單的“出口單位”欄內填妥單位名稱或者加蓋單位名稱章。核銷單正式使用前應當加蓋單位公章。第十條 外匯局根據計算機軟件系統計算出口單位可以領單的數量,向出口單位發放核銷單,同時在核銷單上簽註使用期限。第十壹條 核銷單自領單之日起兩個月以內有效。出口單位應當在失效之日起壹個月內將未用的核銷單退回外匯局註銷。第十二條 出口單位因關、停、並、轉不再經營出口業務,應當在壹個月內將未用的核銷單退回外匯局註銷,並且繼續按照規定完成已出口業務的核銷手續。第三章 出口報關與送交存根第十三條 出口單位填寫核銷單,應當準確、齊全,不得塗改,並與出口貨物報關單(以下簡稱報關單)上記載的有關內容壹致。第十四條 對於預計收款日期超過報關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遠期收匯,出口單位應當在報關前憑遠期出口合同、核銷單向外匯局備案,並應當在核銷單的“收匯方式”欄註明遠期天數,凡未向外匯局備案的,壹律視作即期出口收匯。第十五條 出口單位無論是自營出口還是代理出口,均應當使用本單位所領的核銷單辦理出口報關。第十六條 海關憑在有效期之內、加蓋出口單位公章的核銷單和相關單據受理報關,審核無誤後辦理通關手續。在貨物實際離境後,海關在核銷單的“海關核放情況”欄簽註意見並加蓋“驗訖章”,同時向出口單位簽發註有成交總價的、計算機打印的、貼有防偽標簽的、蓋有“驗訖章”的報關單(在海關與外匯管理部門實行計算機聯網之前,此項報關單加貼防偽標簽;在海關與外匯管理部門實現計算機聯網後,此項報關單不再加貼防偽標簽。),交出口單位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核銷。

對於臨時出口的貨物,如出境展覽品、免費維修設備、免費樣品、免費實驗品和境外承包工程項下的自用機械設備、工具以及工程人員的辦公、生活物品等海關在驗放時應簽發用於出口收匯核銷的出口貨物報關單。第十七條 貨物出口後因故退貨時,海關在辦結其進口手續後,簽發壹份進口貨物報關單,報關單上註明退貨情況,加蓋“驗迄章”交出口單位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核銷單的註銷手續。第十八條 出口單位應當自報關之日起60天內,附商業發票及報關單,向外匯局送交核銷單存根。對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以自寄單據方式出口的還需提供相應的批準件。外匯局對出口單位提供的單證,審核無誤後,做收單登記。第四章 出口收匯及核銷第十九條 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結匯水單和出口收匯核銷專用收帳通知單(上述兩種憑證以下簡稱“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是出口單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的重要憑證。對出口單位的外匯收入,銀行在確認其為直接從境外收入的出口貨款後,辦理結匯或者進入該單位的外匯結算帳戶的入帳手續,並出具加蓋“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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