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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個人外匯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壹是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進壹步規範行政許可申請、受理、審查、決定、聽證等流程。二是結合“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推進情況,增加在線辦理行政許可等內容。三是簡化行政許可材料要求,明確依法能夠通過相關部門間信息***享獲得或外匯管理系統內部獲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四是規範行政許可公開工作,明確行政許可決定信息公開要求。下列行為,都屬於逃匯:壹、 未經管匯機關批準,境內機構將收入的外匯私自保存、使用、存放境外的;違反《對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外匯管理施行細則》的規定,將收入的外匯存放境外的;二、 境內機構、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低報出口貨價、傭金等手段少報外匯收入,或者以高報進口貨價、費用、傭金等手段多報外匯支出,將隱匿的外匯私自保存或者存放境外的;三、 駐外機構以及在境外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中方投資者,不按國家規定將應調回的利潤留在當地營運或者移作他用的;四、 除經管匯機關批準,派往外國或者港澳等地區的代表團、工作組及其人員不按各該專項計劃使用外匯 , 將出國經費或者從事各項業務活動所得外匯存放境外或者移作他用的。

法律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 聽證按照下列程序公開舉行:

(壹)外匯局應在舉行聽證的 7 個工作日前將聽證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二)聽證應由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擔任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三)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提供作出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 並進行申辯和質證(四)聽證應由聽證主持人指定專人記錄,制作聽證筆錄, 筆錄的內容應包括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參加聽證的人員、聽證事項、聽證當事人的意見。聽證筆錄應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

後簽字或者蓋章證參加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應記錄在案。外匯局應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二十條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根據本辦法第十八條提出的聽證申請,外匯局開始聽證前,聽證申請人可以書面提出撤回聽證申請,並說明理由。

多個聽證申請人中只有部分申請人撤回聽證申請的,外匯局仍應舉行聽證。

聽證申請人撤回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不得再次就同壹行政許可事項提出聽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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