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期內應當收匯核銷的出口額中已經收匯核銷的金額
(即:已收匯核銷額+不以貨幣形態表現的收匯
核銷額+經批準的差額核銷額)
出口收匯率=-----------------------×100%
考期內應當收匯核銷的出口額
每壹個考核期內應當收匯核銷的出口額,不計算以住考核期內應收而未收匯核銷的出口額。
同時,下列收匯核銷金額不計入本考核期的已收匯核銷的金額:(壹)以往考核期內應收而未收,而在本考核期內才收匯核銷的;(二)未到預計收匯期的;(三)實際收匯金額超過出口額(成交總價)的部分。第七條 交單率達到規定標準是評定進出口企業出口收匯等級的基本條件。
交單率系指在壹個考核期內所領取的出口收匯核銷單(以下簡稱核銷單)中以交回存根份數與該考核期內所領取的核銷單份數減去已註銷份數(不含掛失份數)之比,其計算公式為
考核期內領取的核銷單中已交回的存根份數
交單率=-------------------------×100%
考核期內領取核銷單份數-其中註銷份額(不含掛失份數)第三章 考核方法第八條 出口收匯考核分為季度考核和年度判定。季度考核的考核期為壹個季度,在每年的五月、八月和十壹月上旬進行,分別對當年第壹、二、三季度的出口收匯率及上年第四季度和當年第壹、二季度的交單率進行考核。年度評定的考核期為壹個年度,在每年的二月上旬進行,對前年第四季度和上年壹、二、三季度的交單率以及上年全年的出口收匯率進行考核。第九條 出口收匯考核標準:
1、出口收匯率考核標準為70%,並在此基礎上劃為四個檔次:
(1)出口收匯率達到或超過95%;
(2)出口收匯率在70%(含70%)至95%之間;
(3)出口收匯率在50%(含50%)至70%之間;
(4)出口收匯率低於50%。
2、交單率考核標準為80%。第十條 年度評定時根據考核結果評定進出口企業的出口收匯等級。
1、出口收匯率達到或超過95%的,評為“出口收匯榮譽企業”;
2、出口收匯率在70%(含70%)至95%之間的,評為“出口收匯達標企業”;
3、出口收匯率在50%(含50%)至70%之間,評為“出口收匯風險企業”;
4、出口收匯率低於50%的,評為“出口收匯高風險企業”;
評定進出口企業出口收匯等級的基本條件是交單率必須達到80%,如交單率達不到80%,壹律評為“出口收匯高風險企業”。第十壹條 出口收匯考核標準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根據不同時期的具體情況進行調整。第十二條 出口收匯考核實行分級負責制。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負責對中央進出口企業的季度考核和年度評定工作。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與同級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對所轄地區進出口企業進行季度考核和年度評定工作。第十三條 各外匯局應當在每次考核後當月15日前對轄內各進出口企業的出口收匯核銷各項數字進行統計計算,填寫《進出口企業出口收匯考核表》和《地區出口收匯考核統計表》上報上壹級外匯局,並將《進出口企業出口收匯考核表》發送同級外經貿主管部門。
各省級外匯局應當在每次考核後當月20日前,匯總本局及所轄分支局的《進出口企業收匯考核表》和《地區出口收匯考核統計表》,填寫匯總後的《進出口企業出口收匯考核表》和《地區出口收匯考核統計表》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在上報兩種匯總考核表的同時,還應當將這兩種匯總考核表的電子數據通過外匯局系統通訊網絡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外,各省級外匯局將匯總後的《進出口企業出口收匯考核表》發送同級外經貿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