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來源會計科目
1.貿易外匯收入(1101)
本科目核算外匯指定銀行出具的貿易出口結匯水單或出口收匯憑證所反映的全部外匯金額。本科目的目的是計算貿易外匯的全額收匯;扣除運輸保險費和傭金,以及歸還流動資金本金和歸還外匯貸款等。,借記本科目;余額以待分配的外匯金額表示。
本科目下,根據各出口公司設置的年度賬戶進行核算。
2.非貿易外匯收入(1102)
本科目核算外匯指定銀行出具的非貿易外匯結匯憑證中反映的非貿易外匯金額。外匯收入貸記本科目;轉賬外匯時,借記本科目;月底這個賬戶應該沒有余額了。
本科目下按照僑匯、旅遊、黃金生產、勞動合同、民航、鐵路、郵電、保險、其他等二級科目進行核算。
3.其他外匯收入(1103)
本科目核算從國外借入的貸款本息、國家借入的外匯貸款以及其他外匯收入或外匯指定銀行出具的結匯憑證所反映的外匯收入。外匯收入貸記本科目的,外匯劃轉借記本科目的。
在本科目下,按照利用外資和其他兩個單獨的二級科目進行核算。
4.臨時外匯應轉(1104)
本科目核算地方公司代中央外貿、工貿專業進出口公司辦理的外匯收入(含壹類15商品)和外省(市)外匯收入,但不辦理臨時外匯上繳國家和地方撥留手續;以及地方結匯中需要上繳國家並由中央單位核撥留成的非貿易外匯暫收。外匯收入貸記本科目;向中央有關部門(或單位)劃轉外匯時,借記本科目;貸方帳戶的余額表示尚未轉出的外匯。
本科下按貿易外匯和非貿易外匯設置兩個科目進行核算;並且在二級賬戶下,按照轉入單位設置賬戶。
5.上繳國家外匯(1105)
本科目核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繳的國家外匯。外匯上繳時,記入本科目的;轉賬上繳國家外匯時,借記本科目;余額代表該國尚未轉移的外匯。
本科目下按貿易外匯、非貿易外匯和其他外匯設置二級賬戶,貿易外匯項下按已付匯和未付匯設置賬戶。
6.待分配外匯儲備(1106)
本科目核算地方和中央單位留成待分配的外匯。外匯收入貸記本科目;撥入外匯時,應借記本科目;余額代表尚未分配的留存外匯。
本科目下按貿易留成、非貿易留成等項目設置二級科目,二級科目下按單位設置明細科目。
7.國家外匯額度清單(1107)
本科目核算地方和中央單位上繳的外匯。這個題目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專用的。收入上繳國家外匯時,記入本科目的;調撥外匯時,借記本科目;余額表示國家外匯額度的余額。
二、會計科目的使用
國家外匯結算(1201)
本科目核算在當地外匯指定銀行的結匯。收到結算水單或結算憑證時,借記本科目,扣除的運保費、傭金、賠款和還貸款,貸記本科目。
本科目有上壹年度和本年度的科目進行核算。
三。* * *普通會計科目
1,內部通訊(1301)
本科目核算流動資金的歸還、留成外匯的分配和留成外匯的歸還。將外匯轉入統壹的3或4表核算體系時,記入本科目的;收到暫扣外匯或與內部表3、4核對賬目後,借記本科目。
本科目按照撥入統壹3表和統壹4表中設置的二級科目進行核算。本科目余額平時不轉賬,年終與表3、表4會計制度核對後壹次性轉入全國外匯結算賬戶。
2.國家聯絡處(1302)
本科目核算從其他省(市)收取並上繳國家的外匯。結轉和上繳外匯時,記入本科目的;收到外省(市)調入的外匯時,借記本科目。與國家聯絡局對賬後,與全國外匯結算賬戶對賬。
本科目包括上年和本年的收匯核算戶。
3.轄內跨局聯系(1303)
本科目核算下級部門之間的外匯劃轉和外匯上繳。收到外匯時借記本科目;轉外匯時,記入賬戶。
本科目由上年和本年的戶數組成,用於核算。
第四,表外會計科目
1,代扣外匯(1401)
該賬戶不完成按等比例進度上繳國家的低限額外匯任務,而是由經貿部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直接從其留存賬戶中扣繳的外匯。預扣外匯時,應貸記本科目的收款方,退回預扣外匯時,應貸記本科目的付款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