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十三屆全國人大壹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優化審計署職責;將國家發展改革委重大項目稽察、財政部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監督檢查、國務院國資委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的職責劃入審計署,相應整合優化審計監督力量,構建統壹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審計署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署貫徹黨中央關於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審計工作的集中統壹領導。主要職責是:
(壹)主管全國審計工作。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施全覆蓋審計,對領導幹部實施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國家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負責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結果核實,負責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
(二)起草審計法規,制定審計政策,制定審計條例、國家審計準則和指南並監督實施。制定並組織實施專業領域的審計工作計劃。參與起草金融經濟及其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對直接審計、調查核實的事項進行審計和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者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中央審計署提交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支出的年度審計報告。向國務院總理提交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年度審計報告。受國務院委托,他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以及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報告。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省級黨委和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在法定職權範圍內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作出審計決定,包括國家有關重大政策措施的執行情況;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省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以及中央轉移支付資金情況;使用中央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情況;以中央投資為主的中央投資建設項目預算執行和決算,國家重大公共項目資金管理、使用、建設和運營情況;自然資源管理、汙染預防和生態保護與恢復;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財務收支,中央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內外資產、負債和損益,國務院規定的中央國有資本的企業和金融機構,國有非經營性機構在境外的財務收支;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基金和其他資金、基金的財務收支;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的援助和貸款項目;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省級黨政領導幹部和其他單位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審計。
(六)組織實施國家財政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財政預算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與使用以及其他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具體事項。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督促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依法處理被審計單位提交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國務院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有關部門查處有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依法對社會審計機構向被審計單位出具的有關審計報告進行核實。
(九)領導省級審計機關配合省委、省政府工作。依法領導和監督地方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地方審計機關開展專項審計或者特定項目的審計調查,糾正或者責成地方審計機關糾正違反國家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協助省級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組織審計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引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應用。
(十壹)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12)職能轉變。進壹步完善審計管理體制,加強國家審計工作的統籌規劃,明確各級審計機關的職能定位,理順內部職責,優化審計資源配置,充實壯大壹線審計力量,構建集中統壹、全面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優化審計工作機制,堅持科技興審,改進業務流程,改進工作方法,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增強監督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十壹條
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務收支,以及國家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