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因公臨時出國訪問、考察、學習、培訓及出席國際學術會議等用匯。用於支付出國人員在國外的生活費、會議註冊費等;
(二)聘請來華講學的外國專家用匯。用於提供專家工資及離職金按規定比例兌換外匯的專項用匯;
(三)向國際組織繳納會費或捐贈用匯。用於支付經批準參加各種國際學術活動組織按規定份額(比例)繳納會費或捐贈用匯;
(四)購買圖書資料、小型教學設備用匯。用於訂購國外出版社的教學參考圖書資料及小型教學儀器、試劑等用匯;
(五)經批準的其他屬於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第六條 高等院校的購匯人民幣限額實行定額計劃管理。各高等院校每年十壹月三十日以前報送下壹年購匯人民幣限額計劃表(附表壹),並按開支項目附詳細文字說明。國家教委根據財政部核定的購匯人民幣限額計劃,核定並批復各高等院校年度購匯人民幣限額計劃。第七條 國家教委根據核定的各高等院校年度計劃,按季度統壹調撥購匯人民幣限額。中國銀行(含其分支機構)根據高等院校申請和國家教委調撥的購匯人民幣限額為高等院校建立購匯人民幣限額帳戶並監督執行,年終帳戶余額由銀行自動註銷。第八條 各高等院校要加強對購匯人民幣限額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並按以下原則辦理購買或支付外匯手續:
(壹)因公出國、赴港澳等地區用匯
1.因公出國、赴港澳等地區用匯,須持“出國人員政審批件”、“出國、赴港澳任務批件”或護照,向財務部門辦理用匯手續;
2.財務部門應根據出訪人員人數、在境外停留時間,按照財政部、外交部制定的有關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項目和標準編制預算,並填寫“預算內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申請書”,到指定中國銀行辦理購匯;
3.參加國際學術會議的出國人員,需繳納註冊費的,應按照會議通知要求,扣除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項目,憑據辦理購匯,實報實銷。
4.出國人員回國後,應在10日內向本單位財務部門報銷結帳,對剩余的外匯,應及時填寫“預算內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退匯通知書”,到指定中國銀行辦理退匯,並相應恢復購匯人民幣限額。
(二)外籍文教專家用匯
1.應聘來華工作的外籍文教專家(含外籍教師和外籍工作人員)用匯,須憑外國專家局頒發的《外國專家證》和國家教委批準的聘用合同或協議向財務部門辦理用匯手續。
2.財務部門應嚴格按照財政部、外國專家局規定的兌換外匯比例,如實按月核定購匯人民幣限額,隨專家工資壹並發放。
(三)向國際組織繳納會費及捐贈用匯
1.各高等院校以組織或個人名義參加國際性學術團體、協會等組織,必須經主管單位批準。按規定比例或份額向國際組織繳納會費或捐款用匯,要納入年度計劃,按有關國際組織名稱分別編報計劃。
2.財務部門應對本單位所參加的國際組織應繳會費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對未經批準參加的國際組織不予提供用匯。
(四)購買圖書資料、小型教學儀器設備用匯
1.購買圖書資料、小型教學儀器設備、實驗試劑用匯,必須按實際需要與可能制訂計劃,並根據國家教委核定的計劃辦理購匯。
2.按照合同或協議要求,高等院校需將外匯匯出境外的,應認真審核合同和協議的有效性、合法性,並按照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匯款。
(五)其他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應按照國家教委批準預算項目和核定的購匯人民幣限額,辦理外匯購買和支付。第九條 高等院校要單獨設立購匯人民幣限額帳戶,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按照用匯項目登記總分類帳和明細分類帳。根據需要可進行外幣輔助登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