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規定如下:
根據《關於加強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管理的通知》
第三條 因私事出國(境)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管理。人事司為因私事出國(境)歸口管理部門,承擔局機關幹部職工因私事出國(境)的審批和登記備案工作。
第四條 對涉及管理人、財、物,機要檔案和其他重要崗位的領導幹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國(境)外和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領導幹部,要從嚴把關,發現有法律法規規定不準出國(境)的人員,以及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人員,壹律不得批準其出國(境)。
第五條 因私事出國(境)堅持證件和事項同時審批,不單獨審批辦理證件。
第六條 因私事出國(境)實行壹事壹報,不得擅自更改已報批所到國家、地區和行程。
第七條 因私事出國(境)人員在國(境)外的所有費用(包含醫療費)自理,不得接受外商或駐國(境)外中資機構(企業)的資助。
第八條 申辦因私事出國(境)證件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登記備案人員申辦證件時,須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人事司出具的意見函。
第九條 因私事出國(境)登記備案人員範圍為:在職副處級及以上幹部、離退休副司級及以上幹部以及保密要害部門和要害崗位的科級及以下幹部,以及事業單位相應層級人員(以下稱登記備案人員)。
第十條 登記備案的內容主要包括人員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職務(職級)、戶口所在地等。
第十壹條 登記備案人員名單由人事司負責匯總,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報備。
擴展資料
《關於加強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管理的通知》
第十二條 申請因私事出國(境)的人員,在辦理出國(境)手續時,須向人事司報送以下材料:
(壹)個人因私事出國(境)申請,《國家信訪局在職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審批表》、《國家信訪局離退休人員因私事出國(境)審批表》或《國家信訪局非登記備案人員因私事出國(境)備案表》(以下簡稱《審批表》和《備案表》)和保密承諾書等。
(二)出國(境)探親的,須提交國(境)外親屬的邀請信(函)及其所在國家(地區)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說明邀請人的身份、住址、職業、聯系方式以及與被邀請人的關系等。
(三)出國(境)旅遊的,須提供所隨旅遊團有關材料。所隨旅遊團應是具有出國(境)旅遊業務經營權的旅行社組織,旅遊目的地必須是與我國簽定旅遊開放合約的國家和地區;自由行的,要提供國(境)外行程安排。
(四)其他原因申請出國(境)的人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報送的材料必須內容詳實、格式規範、字跡清楚,要註明出國(境)具體時間、境外停留時間、所赴國家(地區)、出行目的等。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關於加強因私事出國(境)管理工作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