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非經營性機構是指不產生經濟收入的使館、領館、記者站和代表處、辦事處。
境外國有資產是指我國企業、事業單位、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以及以國有資產(包括國有法人財產)在境外投資設立的企業和非經營性機構的國有資產。
境外產權登記是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政府對占用境外國有資產的境外機構進行產權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境外國有資產的所有權以及境外機構對境外國有資產的占有和使用的法律行為。第四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的《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是國家對境外機構占用的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境外機構合法占有和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憑證。第五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境外產權登記,並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掌握境外機構國有資產的占有和使用情況;
(二)監控境外機構國有資產產權變動情況。
(三)檢查國有資產運營情況;
(四)監管境外機構的投資行為。
(五)在產權登記匯總分析的基礎上,編制產權登記和產權變動分析報告,報送同級政府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第二章產權登記的原則和程序第六條境外產權登記由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根據境外企業產權隸屬關系和境外行政事業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按照統壹政策、分級管理、分級登記的原則組織實施。第七條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中央各部門所屬境外機構產權備案、占用、變更和註銷登記,以及所屬境外機構產權登記年檢。包括:
(壹)國務院批準設立的財務關系直接隸屬於財政部的境外機構。
(二)國務院批準的全國性公司直屬的境外機構。
(三)經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國務院各部門、直屬機構、事業單位、全國性社會團體的公司、企業、行政、事業單位設立的境外機構。
(四)中央駐外機構項下的其他財務關系。
境外壹級機構是指境內單位在境外直接投資設立的企業或分支機構。第八條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可根據具體情況和產權關系,委托主管部門或投資派出單位負責下列境外機構年檢註冊的審批工作。
受委托單位應將境外壹級機構產權登記匯總表和年檢登記表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並附說明和分析材料。
(1)某些特殊行業主管部門所屬的境外壹級機構;
(二)海外壹級機構以下層級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
(3)二級以下(含二級)境內單位的境外壹級機構。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設立的境外機構的產權登記工作。具體實施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根據《暫行辦法》和本細則精神制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在產權登記年檢結束後60日內,將產權登記年檢總結及說明材料上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第十條境內多個部門或不同企事業單位以國有資產在境外設立的機構,境外產權登記由各投資或派出單位分別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並在備註中說明。第十壹條境外企業屬於具有法人和非經營性機構雙重身份的單位,其內部財務單獨核算。申請產權登記時,應當單獨登記。其法人公司的國有資產按境外企業登記要求辦理,其代表機構的國有資產按境外行政、事業單位登記要求辦理。第十二條境外產權登記按下列程序辦理:
(壹)需要辦理產權登記的境外機構,由境外機構或其投資、派出單位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驗收確認後,出具《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由境外機構或境內投資派遣單位填寫,並由機構法定代表人、中方代表或境內投資派遣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申請登記的境外機構將產權登記表報投資單位和主管部門審核並簽署意見。
(三)境外機構或其投資、派出單位持產權登記表和主管部門批準並加蓋公章的相關文件、證件、資料,到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4)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委托辦理境外機構產權年檢登記的主管部門,應填寫《境外機構或投資、派出單位產權登記表》,由境外機構或投資、派出單位法定代表人和中方代表簽字。受委托單位經境內投資或派出單位審核後,負責辦理境外機構產權年檢登記審批手續,並負責將境外壹級機構產權年檢登記匯總情況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五)在中國境內註冊並在境外設有分支機構的公司、企業,原則上必須先登記境外產權,再登記境內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