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會同有關部門起草公務員的分類、錄用、考核、獎懲、任免、培訓等法律法規,參照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管理辦法》制定事業單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2.制定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制定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依法監督公務員,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
三、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組織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
四、完善公務員考核制度,制定公務員培訓規劃、計劃和標準,負責組織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培訓。
五、完善公務員投訴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國家榮譽制度、政府獎勵制度草案,審查以國家名義授予的人選,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工作,審查以國務院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
7.承辦國務院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