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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外債實行什麽管理

法律分析:外債管理是國家制定利用外資的中、長期和年度計劃,對外借債和發行債券實行統籌安排、集中管理的制度。

法律依據:《外債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十八條 外債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對外債和對外擔保實施監管。

第三十九條 外債管理部門履行監管職責時,有權要求債務人和相關單位提供有關資料,檢查有關帳目和資產。

第四十條 境內機構舉借外債或對外擔保時,未履行規定的審批手續或未按規定進行登記的,其對外簽訂的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四十壹條 不以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等形式體現,但在實質上構成對外償還義務或潛在對外償還義務的對外借款或擔保,須按照本辦法納入外債監管。

第四十二條 禁止違反利益***享、風險***擔原則,以保證外商直接投資固定回報等方式變相舉借外債。

第四十三條 未經外債管理部門批準,境外中資企業不得將其自身承擔的債務風險和償債責任轉移到境內。

第四十四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在為境內機構開立外匯、外債帳戶和處理外匯資金往來業務時,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向有關外債管理部門報告,並協助外債管理部門進行調查。

第四十五條 外債管理部門應當掌握外債動態,建立和完善全口徑外債監測預警機制。

第四十六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外債的統計監測,定期公布外債統計數據。

第四十七條 境內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舉借外債或對外擔保的,由其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外債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由其所在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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