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業貸款協議是指發生在非商業貸款協議中的國際貸款協議。
各方與國家簽訂的貸款法律文件。
國際商業貸款合同是國際商業貸款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實際上,借貸雙方都應該
人們主要通過國際商業貸款合同來規範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國際商業貸款合同的特點是涉及面廣,幾乎涉及債權、物權、信托代理、外匯、
財政、金融、保險、稅務、擔保等部門的法律往往涉及不同利益的當事人。
人和不同國家的國內法律體系和國際法律體系。
目前,還沒有壹個國際公約來規範國際商業貸款。從國內法的角度來看,
很少有國家制定了壹部完整的法律來規範國際商業借貸關系。
案例2.1宏潤(集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1995 5月10日,香港中成財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成公司”)與香港鴻潤(集團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潤集團”)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由中成公司借款。
港幣65,438+0,000,000元給鴻潤集團,借款期限65,438+0,80天,還款日65,438+0,995,65,438+0.28;興趣
金額為90萬港元,每90天收取壹次利息,每次45萬港元;壹次性費用計算
65,438+0%為港幣65,438+萬元整,付款時收取;如果延遲還款,每天的違約金為未還款金額的0.000。
5.逾期時間不得超過五天;宏潤集團提供654.38+00萬港元和45萬港元。
180天遠期和90天遠期可兌現公司支票450,000港元質押給中成公司。在...之後
若借款人未按約定還款,貸款人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本案主合同應適用香港法律。
法,並根據香港顧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確認中成公司和鴻潤基。
集團之間借款合同關系的建立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並有充分的事實和
法律依據應予支持。借款合同簽訂後,中成公司按合同約定向宏潤集團發放貸款端口。
幣654.38+00萬元,但鴻潤集團僅向中成公司償還利息654.38+04.5萬港元,其余貸款本息均未支付。
還款是在雙方商定的期限內進行的。因此,宏潤集團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責任。
違約責任。關於逾期利息的計算標準,壹審法院應當根據雙方通信的內容
容量定為年利率25%,當事人對此無異議,應予確認。此後,在
程公司與宏潤集團未達成新的利息優惠合同,應視為雙方仍按年計息。
利息按25%的利率計算。
第壹節商務條款
壹、貸款的收回
借款合同通常會約定借款人提款的具體期限,並約定借款人應提前通知借款。
人,以備調度資金。
借款人在提款前,應先向貸款人發出提款通知。
提款通知是指借款人對某筆具體貸款的貸款金額、貸款期限和提款日期。
發給貸方的書面文件。
提款通知對借款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壹經發出,借款人不得單方面撤銷。
借款人應在提款日前五至十個銀行工作日內發出書面提款通知。
並按通知規定的日期、金額、期限和借款合同約定的條件提款。
借款人提出的提款日期應為銀行工作日。
借款人提出的貸款金額應首先得到銀行的批準,該金額不得高於有效融資金額或
等於有效融資金額的金額。
第二,還款和提前還款
定期貸款的提前償還
借款人應至少提前壹個月以不可撤銷的書面形式通知銀行並申請批準。
提前償還的金額必須經銀行批準,借款人不得再借。
循環貸款的提前償還
貸款終止日期之前的提前還款金額可以記錄在可用資金金額之上。
第二節稅費條款
壹.利息
大多數國際商業貸款采用浮動利率。
年利率由基礎利率加上約定利差組成。
國際商業貸款合同通常要求借款人在每個利息期的最後壹天或之前償還貸款。
之前支付利息
第二,成本
國際商業貸款合同對借款人應支付的費用有明確規定。
借款人應支付所有與借款合同或判決有關的印花稅、公證費、登記費及其他稅費。
,承擔不繳納或拖延繳納上述稅費的責任,並償還由此造成的債務、費用、賠償和支出。
三。征稅
《國際商業貸款合同》規定,貸款人代扣的所得稅由借款人全額補足,這是中國的
國際商業貸款合同的慣例。這種做法經常受到借款人的批評。如果借款人不接受
在這壹條款中,貸款銀行可以提高利率,以確保其凈收入不低於稅前收入。
國際商業貸款合同中有免稅和含稅條款,要求借款人承擔本國稅法規定的利息。
所得稅。
第四,記賬和支付貨幣
借款人應在貸款合同規定的還款日按照本條款規定的方式向銀行還款,並將
將款項匯入借款合同附件中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三節限制
壹.先決條件
國際銀團貸款合同中規定的貸款開始執行前或執行後的每壹筆提款。
之前,借款人需要滿足條件。其內容包括:
1.涉及貸款合同項下所有義務的前提條件
保證書;所有必要的委托書副本;所有必要的政府批準和外匯當局的副本;
借款人組織機構的成立文件;律師意見
2.它涉及到提供每筆貸款的前提條件。
借款人在簽署本合同時所作的聲明和保證仍然準確;借款人的財務和經營狀況;
默認記錄等。
二。陳述和保證
借款人承擔貸款義務的法定權限、財務狀況、經營狀況等事實均如實作出。
解釋,並保證貸款人所作解釋的真實性。
當事人應當對虛假陳述承擔法律責任。根據國際商業貸款合同的違約條款,該聲明不
真實,本身就構成違約。
陳述和保證條款的作用
銀行貸款的基礎和前提
在貸款審查中發揮作用
虛假陳述和保證構成違約,貸款銀行可以采取違約補救措施。
三。非法行為
當銀行違法發放貸款、集資或繼續發放貸款時,會立即通知借款人。
,終止對借款人的貸款。如果銀行提出此類要求,借款人應在銀行規定的日期內。
償還銀行的貸款並支付相應的利息,以及其他應償還給銀行的費用。
第四節協議條款和條件
壹、約定事項條款
(1)意義
借款人向貸款人保證什麽該做什麽不該做,或者保證自己對某些事情是對的。
該公司聲明的條款是真實可靠的。協議條款中最重要的約定是借款人應當按
償還貸款的各種擔保。
(2)財政承諾
1.財務約定的核心:貸款人、借款人可接受的借款人財務狀況的壹套指標
應及時提供反映其財務信息的各種財務報表,以備貸款人正確決策。
2.財政承諾的內容
提供財務報表
進行財務分析:最低凈資產=有形資產總額-負債總額;資本負債比率=負債
總額/資本總額;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
3.財政承諾的作用
貸款人可以間接控制和指導借款人的金融活動。
商定的財務比率的變化可以作為貸方的預警信號。
商定財務比率的變化可用作違約事件中“重大不利變化”的量化指標。
4.財務承諾的限制
財務報表反映借款人的財務狀況具有時滯性。
借款人編制的財務報表可能無法真實反映借款人的財務狀況。
因為不同國家的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並不完全相同,所以在確定借款人的財務狀況時存在統壹性。
標準
第二,消極保證條款
1.消極擔保的含義
國際借貸中的消極承諾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保證將償還貸款。
在貸款未清償前,不得對其財產設定有利於其他債權人的法定形式。
消極擔保的實質是貸款人為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在其他資產上設定擔保權益。
為了保證貸款人對借款人的債權在償還條件和順序上不落後於其他債權人。
在國際借貸的法律實踐中,消極擔保可以單獨使用,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較為常見;
消極擔保也可以與其他擔保方式相結合,如國際商業貸款擔保。
2.消極擔保的法律特征
(1)消極擔保的設立不是為了取得優先權,而是為了保證債權不劣於。
其他享有擔保權益的債權人的權利。因此,它不同於抵押、質押等積極的擔保形式。
(2)消極擔保的設立對借款人現有財產和還貸前取得的財產有重大影響。
約束力,即以借款人的全部自有財產為標的設定擔保。這與擔保人以其財產為第三人有關。
承擔連帶責任的人建立了不同形式的擔保
(3)消極擔保壹般不影響借款人依法處分其財產的權利(但為他人)
提供擔保的除外)。由此可見,事實上,消極擔保所涉及的標的物的範圍是經常變化的。
在中間。
(4)消極擔保條款是借款人和貸款人之間的合同,對第三方沒有約束力。
國際借貸中消極擔保的效力應來源於各國合同法,即基於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主動承擔消極擔保義務。因此,在國際借貸中,消極擔保實際上已被各國法律所采用。
承認
3.消極保證條款的作用
(1)防止借款人在其資產上為其他債權人設定擔保權益,留下原始的無擔保權益。
債權人從屬於新的擔保物權人,處於後被清償的不利地位。
(2)使同類債權人處於平等的受償地位,即同壹債權憑證,享受同等待遇。
相遇
(3)間接限制借款人舉借新債,避免借款人承擔過多債務,影響其償債能力。
力
4.消極保證條款的適用範圍
(1)關於消極擔保所針對的債務:消極擔保條款不限於也不應限於借款人本人。
為債務提供物權擔保。
(2)關於消極擔保所針對的擔保權益:消極擔保條款壹般禁止借款人以自己的資產進行投資。
對財產設定抵押、質押、留置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擔保。
(3)關於第三方提供擔保:消極擔保主要禁止借款人以其資產設立擔保權。
利息,但借款人的子公司也可能被禁止通過借款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協商對其資產設定擔保權益或禁令。
停止其他第三方為借款人提供擔保。對向第三方提供擔保的限制也間接限制了借款。
人們借不合理的債務。
5.消極保證的例外
在實際經濟活動中,不可能絕對禁止借款人設定任何擔保物權,所以在實踐中。
在實踐中,有壹些例外不受消極擔保的約束或禁止。主要包括:
(1)放款人確保平等擔保權益的例外情況
(2)某些擔保權益的例外:第壹,法定留置權的例外;第二,現有的擔保權益是例外;第三是貸款。
但合同簽署後獲得的新資產上已確立的擔保權益除外。
(3)某些資產的例外:壹是購房款抵押的例外;二是貨物質押的例外。
(4)某些債務的例外:壹是借款。包括銀行承兌信用證、延期支付保險費、提供擔保
證書;二是關於內外債。當借款人為主權國家時,消極擔保條款的適用範圍僅限於
外債,內債除外;第三種是包例外。允許借款人在壹定金額或凈資本內
以財產的壹定比例為其貸款設定物權擔保。
三。比例平等條款
1.比例平等條款的內容
借款人保證並承諾,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將始終是直接的、無條件的和不受借款人約束的。
有擔保的、非從屬的壹般義務,至少在任何時候、任何方面都與借款人相關。
現在或將來發生或承擔的無擔保債務在清算地位上是平等的。
2.比例平等條款的作用
比例平等條款的具體功能根據借款人的不同性質而有所不同。
當借款人為公司時,比例平等條款是借款人保證將面臨破產清算或強制分割。
資產,每壹個沒有擔保權益的債權人,都有按比例平等受償的權利。
比例平等條款涉及借款人債務償還的優先順序,僅適用於沖突。
破產、清算等債權。
在償還借款合同之前,借款人應償還其他到期債務,包括貸款。
在本合同項下債務到期之前提前清償其他合同項下尚未到期的債務,不違反比例平等。
條款。
3.比例平等條款與消極保證條款的異同
相似之處:兩者都是為了讓出借人享受平等的擔保待遇,在壹定程度上都可以使用。
防止借款人過度借貸以維持償債能力。
區別:兩者從不同的角度維護了出借人的平等受償地位。
比例平等條款側重於借款人的無擔保債務;消極擔保條款限制了借款人的成立。
從保護權益的債務開始
比例平等條款是為了使貸款人的償還順序與其他無擔保債權人的償還順序相等。
地位;消極擔保條款是為了防止其他債權人在債權順序上優先於貸款人。
第四,抵銷權條款
(壹)抵銷權的概念
根據普通法國家的法律和商業慣例,除了壹些例外,銀行有權使用他們所擁有的。
客戶的存款抵消了客戶欠銀行的債務,這是銀行的抵銷權。
(二)銀行行使到貨權的條件。
抵銷是壹種自我救濟,不需要訴諸法院的執行程序,但不是壹種可選項。
行使的權利。為了使抵消的效力得到承認,必須滿足壹些條件,例如抵消的數額必須
是借款人到期未付的金額。
(3)授予銀行到賬權和提款權的方式及相關問題。
壹般有兩種方式授予銀行到貨權。
首先,銀行和客戶之間簽署壹份名為抵銷信的特殊合同。
二是雙方訂立的借款合同中增加了合同抵銷權。目的是賦予銀行兩項權利:第壹
壹種是只要客戶對銀行有債務,銀行就有權暫停客戶取款;第二是允許
銀行將客戶的所有欠款記入客戶賬戶的借方,以抵消貸方余額。但是在大多數情況下,
銀行顯然不想幹涉客戶的業務,所以抵銷權的條款通常會規定只有客戶才是典當品。
只有當客戶賬戶中的資金少於規定金額時,才禁止客戶取款。
國際商業貸款合同通常規定,如果發生違約事件,且違約超過規定的寬限期仍存在。
繼續時,貸款人有權使貸款提前到期。此外,也可以約定發生法律規定以外的事情。
同時,也可以加速貸款的提前到期,從而行使抵銷權。
動詞 (verb的縮寫)資產保留條款
為了防止借款人損失、轉移或浪費其資產,貸款人會降低其償付能力,因此會
協議中規定了資產保留條款。
(1)限制借款人處置資產
1.限制借款人處置資產的主要內容
借款人(包括其子公司)不能通過交易或連續交易出售、轉讓、租賃或連接。
以其他方式處理其全部或大部分資產。不管這些交易之間是否有聯系,
不管是不是主動的。
2.限制借款人懲罰條款的作用
防止借款人將資產轉移給第三方。
確保借款人維持貸款所依賴的基礎資產。
通過限制借款人處置資產,間接限制借款人變更經營範圍。
控制借款人的大額交易,防止其違反消極擔保條款的相關規定。
(二)約定保險義務
為了保障貸款,借款公司在保險範圍內遭受損失時,可以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
公司的資本價值,貸款人要求借款人遵循同行業公司用來投保的風險和保險。
保險金額在壹家聲譽好的保險公司投保。
(三)限制股息分配
貸款人通常還規定借款人不得支付或分配任何股息或任何其他類似的分配行為。
在實踐中,這壹規定經常應借款人的要求而改變,以允許借款人在不損害公司凈產值的情況下這樣做
有權合理分配股利或進行其他分配。
第五節法律事項的規定
法律條款是指國際商業貸款合同中的法律條款,主要涉及違約和救助。
經濟條款、合同法的適用和管轄權等。
壹.違約和救濟
(1)違約事件條款
違約事件是在國際商業貸款合同中定義的。壹旦發生,視為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
事件和行為。違約事件條款列出了可能的違約事件,並規定貸款人可以
采取違約救濟條款規定的救濟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該條款的目的是當借款人違約,對貸款人的權益構成威脅時,貸款人可以提出。
向借款人索賠,取消所有借款。這是貸款人可以單方面行使的權利。盡管事實上
國際經營不太可能行使這些權利,但只要貸款人決定行使,借款人就不會申請。
有爭論的余地。
違約事件分為三類:
1.直接默認事件
指借款人未按期支付本金、利息和費用,違反聲明和保證等。
2.交叉默認事件
指借款人因其他貸款違約被其他貸款人宣布提前(提前)放款時的立即還款。
在還款時,貸款人也有權立即以加速的速度向借款人償還貸款。
交叉違約條款的規定是對借款人施加的極其嚴厲的限制,這將促使借款人
嚴格加強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3.違約威脅事件
指借款人喪失償付能力、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等事件。有此類事件的貸款。
人們也可以提前收回貸款。
(2)違反合同的補救措施
違約事件發生後,壹些貸款合同的條款賦予銀行對違約采取補救措施的權利。
違約救濟條款是指在發生任何壹種違約行為時,貸款人所擁有的內部和外部救濟手段。
法律。內部(貸款合同)補救措施有:
1.借款人暫停提款
2.取消借款人尚未收回的貸款。
3.宣布款項加速到期,並立即償還。
外部救濟(壹般規定在各國合同法中)主要包括:
1.解除借款合同
2.要求賠償損失
3.履行借款合同,支付到期本息。
(三)違約金和賠償金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到期款項,或借款人未對簿公堂
應銀行的要求,借款人應在每個日歷月償還判決中規定的到期金額。
在銀行的最後壹個工作日或根據銀行業務慣例確定的日期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對於不能按期還本付息的,壹般在貸款銀行宣布違約前給予借款人合理的金額。
寬限期(如15-30天),避免因技術或管理偶爾失誤而違約。
第二,合同法的適用
沒有適用於國際借貸的統壹國際公約。
對於國際商業貸款合同的法律適用,各國立法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
即承認意思自治原則。
國際借款的當事人沒有就適用法律作出選擇,也沒有指出案件的具體情況。
對於其他法律,通常可以適用國際商業貸款合同雙方有相同住所的國家。
家的法則。
如果合同雙方的住所地不在同壹個國家,如果在訂立合同時雙方都在場,
適用借款合同簽訂地國家的法律。
以通訊方式訂立合同的,適用貸款人住所地國家的法律。
三。管轄權
就補救措施而言,放款人通常不願意將國際商業貸款合同爭端提交仲裁,而是直接提交仲裁。
把它帶到法庭上。
貸款人總是盡量避免受借款人所在國法院的管轄,如果借款人不在所在國的法院做出判決。
判決後,如果借款人在法院所在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貸款人最終會把借款人找回來。
所在國或其財產所在國申請強制執行。這時候國外法院的判決往往是借款人拿的。
東道國或其財產所在國拒絕承認,最終導致貸款人勝訴的判決無法執行。從
以至於貸款人得不到法律保護。
所以,選擇借款人所在國的法院或者其財產所在國的法院作為管轄法院,其實對貸款非常重要。
人有利,容易執行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