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世界大戰後,凡爾賽協議中關於德國戰爭賠款事宜原來是由壹個特殊的賠款委員會執行,按照當時的“道維斯計劃”,從1924年起,德國第壹年賠付10億金馬克,以後逐年增加,壹直賠付58年。至1928年,德國賠款增至賠付25億金馬克,德國聲稱國內發生經濟危機,無力照賠,並要求減少。美國同意了德國的要求,又由楊格策劃制定了“楊格計劃”。協約國為執行“楊格計劃”決定建立國際清算銀行取代原來的賠款委員會,執行對德賠款的分配和監督德國財政。
1930年1月20日,以摩根銀行為首的壹些美國銀行(另外還有紐約花旗銀行、芝加哥花旗銀行)和英國、法國、意大利、德國、比利時、日本等國的中央銀行在荷蘭海牙會議上簽訂國際協議,成立“國際清算銀行”。英、法、比、德、意、日六國政府與瑞士政府達成協議,由瑞士承諾向國際清算銀行頒發建行特許證,特許證規定:國際清算銀行具有國際法人資格,免稅,瑞士政府不征用、扣押和沒收該行財產,準許該行進出口黃金和外匯,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第二次世界戰後,國際清算銀行先後成為歐洲經濟合作組織(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各成員國中央銀行匯兌擔保的代理人、歐洲支付同盟和歐洲煤鋼***同體的受托人、歐洲***同體成員國建立的歐洲貨幣合作基金的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