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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信用證的作用是什麽?

1,進口商的作用

確保獲得出口商履行銷售合同的證據。進口商填寫信用證申請書的任務是有效地將銷售合同的條款轉化為出口商(受益人)提交單據的要求。因此,進口商在申請信用證時,可以對出口商的交貨時間、質量和數量進行控制,如在信用證中規定最遲裝運期,要求出口商提交信譽良好的公證機構出具的品質、數量或重量證明,以保證進口商按時、保質、保量收到貨物。

其中,FOB、CFR、CIF買賣合同下的海運提單是賣方完成交貨義務,買方在目的地提貨的證明,因此可以保證進口商收到代表貨物的單據,尤其是交貨憑證。

提供融資。進口商申請開立信用證時,通常需要支付壹定的保證金。如果開證行認為進口商信譽良好,進口商可以少交或不交保證金開立信用證。如果采用遠期信用證,進口商還可以憑信托收據向銀行借款,先提貨,再轉賣,到期再付款,為進口商融資提供了便利。

2、出口商的作用

確保出口商憑單據獲得付款。信用證付款的原則是出口商在交貨後提交的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銀行將擔保貨款。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出口商不用擔心進口商交貨後當時不付款,而是由銀行承擔付款責任。這種銀行信用比商業信用更可靠。因此,信用證支付為出口商收款提供了相對安全的保障。

這樣出口商可以得到外匯擔保。在嚴格控制進口和外匯管理的國家,進口商只有在外匯申請獲得批準後才能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如果出口商能夠按時收到信用證,就意味著進口商已經得到其外匯管理機關的批準使用外匯,從而保證出口商在履行交貨後能夠按時收匯。

可以獲得融資。在交貨前,出口商可以用進口商開具的信用證作為抵押,向出口地銀行借用包裝信用證,購買、加工、生產出口貨物並包裝發運;或者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證後,按規定辦理貨物裝運,提交出口押匯信用證規定的匯票和各種單據,獲得貸款。這是出口銀行向出口商提供的融資,有利於資金周轉,擴大出口。

3、銀行的作用

開證行接受進口商的開證申請,即承擔開證和憑相符單據借款的責任。這是銀行用自己的信用做的擔保,用銀行報價代替進口商的商業信用。因此,進口商在申請開立信用證時要向銀行交納壹定比例的保證金或抵押物,為銀行使用資金提供了便利。

此外,在信用證業務中,銀行可以獲得每項服務的各種利益,如開證費、通知費、議付費、保兌費、修改費等費用。因此,承辦信用證業務是銀行的業務項目之壹。在國際貿易中,信譽好、作風正派的銀行能以優質的服務推動信用證業務的發展。

擴展數據

危險

1.未能按照合同開立信用證

其條款應與銷售合同嚴格壹致,但實際上由於種種原因,進口商不按合同規定開立信用證,導致合同執行困難或使出口商遭受額外損失。最常見的有:

進口商未能按期開立信用證或未能開立信用證(如在市場變化、外匯和進口管制嚴格的情況下);進口商在信用證中增加壹些有利的附加條款(如單方面增加保險範圍和金額、改變目的港、改變包裝等。)以達到企圖變更合同的目的;進口商在信用證中做了許多限制性規定。

2、所以設置障礙

進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證中的“嚴格壹致”原則,故意附加壹些難以履行的條件或者設置壹些陷阱。條款不確定、錯別字和條款矛盾的信用證。

信用證中有錯別字,如受益人的名稱、地址、裝運船只、地址、有效期等。不要認為它們是小瑕疵,會直接影響需要出示的單據,可能成為開證行拒付的理由。此外,信用證規定禁止分批裝運但對每批交貨的期限有限制,或者允許聯運提單和轉運,或者要求的險種相互重疊,這無疑是矛盾的。

3.偽造證件

偽造信用證,或從其他銀行竊取打印空白信用證,或與已關閉或破產銀行的員工惡意串通開立信用證等。,如果他們沒有意識到這壹點,出口商就會既賠錢又賠錢。

4、不易獲得

壹份由特定人簽署的單據,或者壹份標明待運或待裝貨物位置的集裝箱提單,或者壹份在明確要求FOB CFR條件下憑保險公司收據議付的申請,都是作為受益人的賣方根本無法控制的。

5.不同的要求

在實踐中,賣方不能忽視的是,雖然信用證表面上為自己提供了有利條件,但相關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和發證部門的規定並不允許信用證中的規定得以實現。所以先未雨綢繆,先學習,在適當的時候為之辯駁,刪除相關條款,不應該受其他國家法律的約束。

6.欺騙

進口商故意塗改已到期的信用證,更改原信用證金額、裝運日期和受益人名稱,直接交付給受益人,以騙取出口貨物或誘使出口商開立信用證騙取銀行融資。

例如,江蘇某外貿公司曾親自收到壹位香港商人的信用證,金額為365,438美元+0.8萬。當地中國銀行經審查發現信用證金額、裝運日期和受益人姓名有明顯塗改,提醒受益人註意,並立即向開證行查詢。最後發現信用證被商家篡改交給外貿公司,企圖要求我行為其開出630萬美元的信用證。

其實這是壹張早已過期的舊信用證。多虧我行高度警惕,及時制止了這起巨額信用證詐騙案。

7.偽造的確認書

所謂“偽造信用證欺詐”,是指進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證的基礎上,為了取得出口商的信任,故意偽造國際大銀行的確認函,從而騙取賣方大量出口貨物。

例如,中國某銀行曾收到壹份由印尼雅加達的亞洲、歐洲和美洲銀行開出的電報信用證,要求紐約瑞銀集團保兌,金額達600萬美元。受益人是廣東壹家外貿公司,出口貨物是200萬張蛇皮幹。但是查了銀行年鑒,沒有發卡行的信息。後來收到了瑞士銀行在蘇黎世的確認函,但其兩個簽名只有壹個相似,另壹個無法核對。

8.另有指示。

如果信用證規定需要進壹步裝運,將另行通知裝運日期,批準進口許可證,檢驗和批準貨物樣品等。,可能會導致賣家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出現故障,從而因備貨後商品價格的上漲或下跌而造成損失。

9.非認證交易

規定必須在貨物運抵目的地後、貨物檢驗合格後或經外匯管理機關核準後付款;或者規定進口商承兌匯票作為付款條件。如果買方不接受,開證行將不負責任。這些交易不再是信用證,出口商也沒有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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