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交單日期=托收日期,早於提示承兌日期,早於付款日期。承兌日期是指付款方式,即承兌匯票付款。在指定日期去銀行取錢。根據是否附有貨運單據,托收分為跟單托收和光票托收。
跟單托收主要用於國際貿易中。跟單托收有:D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兩種方式..
A.付款交單。當出口商委托銀行收款時,他指示銀行只有在他支付了貨款的情況下,才把貨運單據交給付款人(進口商),也就是說,貨款是交單的條件,這就是所謂的付款交單。
根據付款時間的不同,可以分為即期付款交單和遠期付款交單。D/P即期,出口商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貨後,出口商開具即期匯票(或不開具匯票)連同全套裝運單據,委托銀行提醒進口商,進口商見單(及單據)後立即付款。銀行在支付貨款後會移交裝運單據。即期付款交單,出口商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貨後,開具遠期匯票連同全套裝運單據,委托銀行提醒進口商。進口商核對單據無誤後,承兌匯票,在匯票到期日付清貨款,然後從銀行取得裝運單據。
遠期付款交單和即期付款交單具有相同的交單條件:買方不付款無法取得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因此賣方承擔的風險責任基本沒有變化。
未來的付款交單是賣方向買方提供的融資。融資的長短取決於票據的付款期限。通常有兩種方式約定期限:壹種是付款日和到賬日基本壹致。買方付款後可以提貨。另壹個是付款日期比到賬日期晚很多。買方必須要求代收行同意憑信托收據(T/R)借用裝運單據,以便先提貨。
所謂信托收據,是進口商在借單時提供的壹種擔保單據,表示願意代表銀行提貨、報關、倉儲、保險、出售,並承認貨物所有權仍歸銀行所有。貨物售出後,貨款應在匯票到期時支付給銀行。如果代收行同意從進口商處借入匯票,萬壹匯票到期不能收回,代收行應負責償還貨款。但有時出口商主動授權代收行憑信托收據將單據借給進口商。這種做法將承擔出口商到期拒付匯票的風險,與代收行無關。它被稱為“付款交單,電匯”。本質上,這已經不是“交單”的做法了。
B.承兌交單(d/a)是指出口商在貨物裝船後簽發的遠期匯票,連同貨運單據委托銀行托收,並明確指示銀行和進口商在承兌匯票後收到全套貨運單據,然後在匯票到期日付清貨款。承兌交單和上面說的“付款交單,憑信托收據借款單據”壹樣,可以在買方付款前取得裝船單據,以便提貨。壹旦買家到期不付款,可能出口方便,銀兩空,貨兩空。因此,出口商對采用這種方法持嚴格控制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