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憑出口商品檢驗證書。
我國進出口商品檢驗主要有四個環節:
(1)接受檢驗:報檢是指外貿方向商檢機構申請檢驗。
(2)抽樣:商檢機構受理報驗申請後,將及時派員到貨物存放地進行現場檢驗鑒定。
(3)檢驗:商檢機構接受檢驗後,將認真研究申報的檢驗項目,確定檢驗內容。並認真審查合同(信用證)中關於質量、規格、包裝的條款,找出檢驗依據,確定檢驗標準和方法。(檢驗方法包括抽樣檢驗和儀器分析檢驗;體檢;感官測試;微生物檢驗等。)
(4)簽發證書:在出口方面,凡列入《類別清單》的出口商品,經商檢機構檢驗合格後,簽發放行單(或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代替放行單)。
2.報關證書專業持有人憑箱單、發票、報關委托書、出口結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合同復印件、出口商品檢驗證書等文本到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1)裝箱單是出口商提供的出口產品的裝箱明細。
(2)發票是出口商提供的出口產品證明。
(三)《報關委托書》是無報關能力的單位或個人委托報關代理人報關的憑證。
(4)出口核銷單由出口單位向外匯局申請,是指有出口能力的單位取得出口退稅的憑證。
(5)商檢證書是經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或其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取得的,是各種進出口商品的檢驗證書、鑒定證書及其他證書的總稱。它是對外貿易有關各方履行合同義務、處理索賠糾紛、談判仲裁、訴訟舉證的具有法律依據的有效憑證。也是海關通關、征收關稅、減免關稅優惠的必要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