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對外經濟貿易部、財政部關於國際經濟合作資金管理的暫行辦法。
第壹條經中央批準設立的國際經濟合作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其宗旨是支持我國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的發展,為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和有關單位開展對外承包、獨資和合資經營,無償向我國提供部分流動資金(外匯和人民幣),開展多邊和雙邊技術援助合作。
第二條“資金”的主要來源是:1984年至1988年五年間受援國償還國外貸款的收入。
第三條基金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負責管理,具體業務分別以外匯和人民幣委托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辦理,財務管理接受財政部和銀行的指導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