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 信用證的會計處理
3.3.1.1 進口方的會計處理
進口貨物通過交易磋商,在簽訂合同時采用信用證方式結算,進口商應首先向銀行辦理開證申請,填制開證申請書,申明其將向銀行提供支付貨款的資金,同意支付銀行的手續費和利息。根據開證申請書及進口合同的金額,填寫支取憑條,向銀行辦理從外匯結算往來戶轉入信用證存款專戶。主要賬務處理為:
借:其他貨幣資金——信用證存款
財務費用
貸:銀行存款——×外幣戶
凡無現匯賬戶的,現行規定不可提前購匯(此時企業無需對外付匯),要用人民幣作信用證保證金,會計分錄如下:
借:其他貨幣資金——信用證保證金
貸:銀行存款——人民幣戶
采用信用證結算方式,國際慣例銀行只收取部分開證保證金,故信用證存款戶的資金多數不足以付清貨款,還需補足差額。付款贖單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應付賬款、商品采購等賬戶
貸:其他貨幣資金——信用證存款
銀行存款——人民幣戶(或×外幣戶)
例3.4某外貿公司進口A商品100件,國外進價每件100美元,總值10 000美元。
(1)1月1日申請開立信用證,從外匯存款賬戶按合同價款的40%劃出信用證保證金,手續費忽略不計。當日匯率中間價USD=RMB¥8.28,會計分錄如下:
借:其他貨幣資金——信用證保證金 ¥33 120
貸;銀行存款——美元戶 ¥33 120
(2)1月25日收到銀行轉來全套單據,企業審單無異議,通知銀行沖銷原保證金,其余辦妥購匯手續贖單。當日匯率中間價USD=RMB¥8.28,賣出價USD=RMB¥8.29,會計分錄如下:
借:商品采購——進口商品 ¥82 860
貸:其他貨幣資金——信用證存款 ¥33 120
銀行存款——人民幣戶 ¥49 740
購匯申請書應作為購匯業務的原始憑證,所購外匯由銀行直接對外支付,在企業賬上無反映。
3.3.1.2 出口方的會計處理
在信用證結算方式下,出口方作為受益人會收到由通知行轉來的進口方開具的信用證原件及信用證通知書,此時出口方無需作賬務處理,作備忘記錄即可。
出口方發貨後,匯集全套單據向付款行或議付行交單,以求盡快獲取資金。賬務處理如下:
借:應收(外匯)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銀行審單相符後即支付貨款。由於中國的外匯管理,受益人收到的信用證款項是人民幣,出口所得外匯必須結售給指定銀行,銀行開具“結匯水單”,作為出口方入賬原始憑證。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人民幣戶
貸:應收(外匯)賬款
3.3.2 托收的會計處理
3.3.2.1 進口方的會計處理
如合同采用托收方式結算貨款,出口方發貨後向銀行辦理交單,承辦銀行開出“進口代收單據通知書”,講全套單據向進口方提示。此時進口方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商品采購
貸:應付(外匯)賬款
若采用D/P方式,在付款贖單日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付(外匯)賬款
貸:銀行存款——人民幣戶(或×外幣戶)
若采用D/A方式,在承兌日的賬務處理為:
借:應付(外匯)賬款
貸:應付(外匯)票據
遠期匯票到期日:
借:應付(外匯)票據
貸:銀行存款——人民幣戶(或×外幣戶)
3.3.2.2 出口方的會計處理
在托收方式下,出口方發貨後向銀行辦理交單,在交單日,無論是D/P方式,還是D/A方式,出口方均在此時確認收入。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收(外匯)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若采用D/A方式,出口方憑銀行通知在承兌日,作如下賬務處理:
借:應收(外匯)票據
貸:應收(外匯)賬款
在D/P收匯日或D/A遠期匯票到期日,憑結匯水單,作如下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人民幣戶(或×外幣戶)
貸:應收(外匯)賬款
或應收(外匯)票據
3.3.3 匯付的會計處理
3.3.3.1 匯出匯款的會計處理
匯款的會計處理與國內業務基本相同,通過“其他貨幣資金”賬戶進行核算。匯款人填制申請書並付款時,憑申請書的回單聯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其他貨幣資金——銀行匯票或在途資金
貸:銀行存款——人民幣戶(或×外幣戶)
當收款人領取匯款後,匯款人收到退回的收條,作轉銷處理:
借:有關科目
貸:其他貨幣資金——銀行匯票或在途資金
3.3.3.2 匯入匯款的會計處理
收款人在收到匯款後,應憑匯入匯款通知書及外匯結匯證明,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人民幣戶(或×外幣戶)
貸:有關科目
匯款使用的頻率較低,通常只用來支付傭金、廣告費、雜項費用和貨款尾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