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幣基金對於外匯匯率采取平價制度,規定各會員國均須設定本國貨幣的平價。基金第4條規定:會員國的貨幣的平價,概用黃金1盎司(英兩)等於35美元表示。各國外匯買賣價格上下變動,不得超過平價的1%。1971年史密松寧協定成立後,此壹現貨匯率的波動幅度,已擴大為平價上下2.25%的範圍,而決定“平價”的標準,也由黃金改為特別提款權。
至於經基金公布的平價,非經基金同意不得變更。但如果會員國的國際收支發生基本不均衡時,即可向基金提出調整平價的要求。若整幅度在平價的10%以內時,會員國得自行調整後,由基金予以追認。若超過10%以上時,則須先經基金同意才能調整。
此種平價制度就是“可調整的盯住匯率”。雖然與金匯兌本位制頗接近,但基金的平價,是基金與會員國所決定,而金匯兌本位制則由黃金含量比率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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