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的規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成員國國際收支暫時不平衡時向成員國提供短期信貸,向成員國財政部、中央銀行、外匯平準基金等政府機構提供的貸款僅限於貿易和非貿易經常性支付,金額與成員國的額外負擔成正比。貸款是由成員國向IMF申請用本國貨幣兌換外匯提供的,壹般稱為購買,即以本國貨幣購買外匯或提款,即成員國從其支付的額外負擔中提取壹定數額的資金。成員國的還款方式是從外國回購本國貨幣或特別提款權。無論貸款以何種貨幣提供,都以特別提款權計價,利息也由特別提款權支付。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壹項貸款業務
1.普通貸款
普通貸款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基本貸款,也稱為基本信貸工具。它是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利用成員國認購的股份設立的基金。它向成員國提供期限不超過5年的短期信貸,利率隨期限增長。成員國在借入普通貸款時采取分檔政策,即把借款方式的權利分為儲備分檔和信用貸款,後者又分為四個不同的檔次,每個檔次規定了不同的支付條件。
2.補償和緊急貸款(補償& amp;CCFF特遣隊設施)
其前身是出口波動補償貸款(CFF),成立於1963。當壹國出口收入減少或糧食進口支出增加時,暫時減少其國際收入或增加其糧食進口支出的貸款金額為其份額的83%,兩筆貸款均不得超過其份額的105%。1989年6月,IMF以“補償和緊急貸款”取代CFF,最高貸款額度為122%的份額。其中,應急貸款40%,分付40%,糧食進口成本補償貸款65,438+07%,其余25%由慧馳納隨機抽取,作為上述兩項的補充。貸款條件是出口收入下降或糧食進口支出增加應是暫時的,且由成員國無法控制的原因造成,借款國必須同意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合作實施國際收支調整計劃。
3.緩沖股票融資(BSFF)
成立於5月,1969,目的是幫助初級產品出口商建立緩沖庫存,穩定價格。IMF認為,用於緩沖庫存貸款的主要產品是錫可可、糖、橡膠等。成員國最多可以使用其份額的45%的這壹貸款,貸款期限為3-5年。
2.中期貸款(也稱為擴展資金融通)。
成立於1979年9月,專門為解決成員國長期的結構性國際收支逆差而設立,其資金需求大於普通貸款所能借到的貸款額度。貸款條件是:(1)確認申請貸款的成員國國際收支困難,確實需要比普通貸款期限更長的貸款來解決;(2)申請國必須提供整個貨幣和財政經濟政策的目標,以及在12個月內將要實施的相關政策和措施的詳細說明。並且在接下來的12個月內,需要向IMF提交詳細的工作進展說明,以及未來為實現計劃目標需要采取的措施;(三)根據成員國實施相關政策實現計劃目標的實際情況,分階段分配貸款。如果借款人不能滿足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要求,貸款可以停止。該筆貸款最高可達借款人份額的65,438+040%,期限為4-65,438+00年,備用安排期為3年。本貸款和普通貸款的總額不得超過借款人份額的165%。
5.補充融資機制。
1977年8月成立,總金額1000億美元,其中48億由石油出口國提供,其余7國提供52億。IMF與這些國家簽署貸款協議,配合IMF原有的融資計劃,加強對國際收支逆差嚴重國家的貸款。當壹個成員國遇到嚴重的國際收支不平衡,貸款總額已達到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普通貸款的高等級信用部分,仍需要大量期限較長的資金時,可以申請補充貸款。貸款期限3-7年,壹年還壹次。前三年的利率相當於IMF支付給出資國的利率加上貸款額,可以達到成員國份額的140%。補充貸款提供後,在1981,壹年的貸款金額為95-115%的份額。此後,貸款限額進壹步下調為壹年期90-110%,三年期270-330%,累計最高限額400-440%。
信托基金(信托基金)
成立於1976,在IMF廢除黃金條款後,以1976年6月至1980年5月的市場價出售其持有的1/6的黃金,以其所在地獲得的利潤(市場價超過35美元的官方價格)設立信托基金,以優惠條件向低收入發展中國家提供貸款。
壹旦臨時信貸便利(臨時信貸便利)
除了設立固定貸款項目,IMF還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特殊的臨時貸款項目,其資金並非來自IMF的臨時借款。比如1974和1976之間設立的石油貸款,用於解決油價上漲導致的國際收支不平衡。石油貸款的資金來源是IMF向盈余國家(主要是石油出口國)借款,然後將貨物轉給赤字國家。最大貸款額度在1974設置為份額的75%,到期在1975增加125%。貸款期限定為3-7年,申請石油貸款時還必須提出中期收支調整計劃。石油貸款5月到期,1976,* * * 55家公司將利用該項目在中國獲得69億SDR貸款資金。
⒏結構調整基金
成立於1983年3月,資金來源於信托資金貸款償還的本息,貸款利率1.5%,期限5-10年。1987年末,ESAF成立,最高貸款額度為股份的250%。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其他業務活動
匯率監管與政策協調。
為了確保國際貨幣體系的平穩運行和金融秩序的穩定以及世界經濟的增長,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成員國進行檢查,以確保它們與基金組織和其他成員國的合作,從而維持有序的匯率安排,建立穩定的匯率制度。具體而言,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要求成員國:
(1)努力實現以自己的經濟和金融政策適時地促進經濟有序增長的目標,保持合理的價格穩定,並適當照顧自己的情況;
(2)通過創造有序的基本經濟和金融條件以及不會產生異常混亂的貨幣體系,努力促進穩定;
(3)避免操縱匯率或國際貨幣體系,以阻礙國際收支的有效調整或獲得相對於其他成員國的不公平競爭優勢;
(4)在布雷頓森林體系下,成員國在改變匯率平價時,必須與IMF協商並得到其批準。在現行浮動匯率制度下,成員國調整匯率不需要尋求IMF的批準。但是,IMF的匯率監督功能並沒有因此而喪失。它仍然需要對其成員國的匯率政策進行全面評估。這種生活要考慮其內外政策在調節國際收支、實現經濟持續增長、金融穩定和維持就業水平方面的作用。IMF的匯率監管不僅適用於造成經濟疲軟或國際收支失衡、需要IMF貸款的國家,更重要的是適用於那些經濟實力較強的國有國家。壹些國家的國內經濟政策和國際收支會對世界經濟產生很大影響,IMF可以通過其活動使這些國家考慮這些政策的外部經濟效應。
5.⑸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多邊和單獨的基礎上監督成員國的匯率政策。在多邊基礎上,IMF主要分析工業化國家的國際收支和匯率政策之間的相互作用,以及這些政策能在多大程度上促進健康的世界經濟環境。多邊監管以執行董事會和董事會臨時委員會提出的世界經濟展望為基礎,強調對國際貨幣體系有重要影響的國家的政策協調和發展。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應參與西方主要工業化國家在七國集團首腦會議基礎上的進壹步討論,以促進工業化國家在國際貨幣和金融領域的合作,加強其宏觀經濟政策的協調。對單個國家的監管主要是通過檢查成員國的匯率政策是否與《基金協定》第四條規定的義務相壹致。IMF要求處於其地位的成員國向IMF通報其匯率安排的變化,以便IMF及時進行監督和協調。
除了對匯率政策的監督,IMF原則上應每年與成員國舉行壹次磋商,評估成員國的經濟和金融狀況以及經濟政策的作用。這種咨詢的目的是使基金組織能夠履行其監督成員國匯率政策的責任,並幫助基金組織了解同壹國家的經濟發展和采取的政策措施,以便迅速處理成員國的貸款請求。
儲備資產的創造。
在1969年會上,IMF正式通過了十國集團提出的特別提款權(SDR)方案,決定創設SDR以補充國際儲備的不足。SDR於1970和1正式發行。成員國可以自願參與或不參與提款權的分配。目前,除少數國家外,所有會員國都是該賬戶的參與國。
特別提款權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根據成員國支付的份額分配給參與國。分配後成為成員國的儲備資產。當壹個成員國出現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用特別提款權分配給另壹個成員國,以支付國際收支逆差或償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