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資比例直接決定了投資方的控制權和利潤。(2)投資比例限制的大小取決於東道國經濟發展的需要。實踐表明,將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比例定為5%較為合適。(1)在確定投資期時,壹般要考慮項目的資金利潤、資金回收期、技術更新等因素。
(2)實踐表明,投資期限壹般為10-20年,最多不能超過30年。(1)投資方式:是國際合資企業的物質基礎,可以用現金、外匯、土地、廠房、機器設備;專利、商標和其他工業產權以及技術信息、技術合作和特殊技術折價投資。
(2)適當的做法:
a、東道國努力以資本的形式進行對外投資,輔之以引進外國投資者的先進設備技術和專利。
b、東道國的投資,大多以土地使用權、基礎設施、勞務和能源投資股權為主。東道國應該限制雇用人員,有兩個原則:
A.除部分高級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由外國投資者推薦,董事會聘用外,壹般員工原則上在東道國招聘。
B.根據東道國的法律法規,合營各方應根據國內工資情況和調動職工積極性的原則,制定工資標準,建立壹套勞動管理制度,由東道國勞動管理部門監督,不得隨意解雇職工,以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1)產品銷售市場:對於投資國:東道國-國內銷售;東道國:外國投資者的國家或其他國家和地區-出口。
(2)適當的做法:根據東道國的相關法律法規,投資雙方應制定適當的內銷和出口比例。(1)壹般來說,在利潤匯出的立法中,投資者保證外資的原始回收資金、利潤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自由兌換成外幣匯回本國。
(2)但東道國實際上有嚴格的規定,防止大量資金轉移,對其國際收支和國家經濟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7.爭端解決問題
(1)國際上常見的爭端解決方式:談判、調解、訴訟、仲裁。
A.咨詢。爭議雙方本著友好理解的態度,在董事會上陳述意見,陳述事實,講道理,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爭議,重新建立友好合作關系。談判沒有規定的程序,也不需要花什麽錢。雙方直接協商解決爭議是最好的方式。
B.調解。董事會會議不能解決的,可以邀請第三方進行調解,也可以邀請法律顧問進行調解。
C.仲裁。仲裁就是仲裁,由爭議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裁決。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雙方都應遵守,不能向法院上訴要求變更。許多國家的法律規定,當事人有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排除法院對爭議案件的管轄權,任何壹方都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
D.訴訟。就是起訴法院。壹般來說,涉及國際經濟的當事人位於不同的國家,對外國法律了解不多,進行司法訴訟不方便,程序復雜,費用昂貴。訴訟往往會加深雙方的矛盾,導致雙方關系破裂,企業難以為繼。所以通過訴訟解決糾紛並不明智,壹般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糾紛。即當協商和調解無法解決糾紛時,大多數人願意采用仲裁。
(2)因司法訴訟諸多不便、程序復雜、成本高,導致合作各方關系破裂,大多通過協商、調整解決,但無法解決。經常使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