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國際合資企業可分為以下幾種:即合資企業生產的產品銷往市場,分為:
(1)外向型合資企業:產品出口創匯,是國家鼓勵的合資企業。
(2)開發型合資企業:支持邊遠地區資源開發。(1)工業生產合資企業
(2)以農業生產為導向的合資企業
(三)工程承包企業
(4)從稅收角度看,服務型企業可以將合資企業分為三種主要類型,這是各國經濟活動中最常用的形式,即國際財團、合夥企業和合資協議。
(1)國際財團
國際財團是工商企業的聯合組織,可以由個人、合夥企業或公司加入。為了開辦壹些具體業務,進行臨時合作,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業務完成後,國際財團停止工作。作為壹個集團,國際財團可以與第三方進行談判,也可以為其項目完成壹些前期工作,如調查、可行性研究和為其成員做出適當安排,為下壹階段的談判做準備。
國際財團的壹些特征與子公司基本相似,包括稅收影響。為了避免財政和稅收困難,合作雙方都沒有完全控制國際財團。如果每個合夥人參與國際財團的資產份額低於規定的限額(在英國,參與這類公司的資產份額低於65,438+00%),他們可以享受額外的稅收優惠。國際財團的合資夥伴在形式上被認為是獨立的,因此在企業內部融資中很少遇到轉讓定價帶來的各種麻煩,其業務也不會被控制為企業內部交易上的偷稅漏稅。很多國家允許國際財團作為獨立的納稅主體,可以註冊為獨立的公司。
(二)合夥企業
大多數情況下,合夥企業作為合資企業的壹種形式,由於不被認定為獨立的納稅主體,其全部收入首先在合夥人之間分配,然後合夥人作為所得稅的納稅人,就其收入納稅。然而,壹些國家允許將合夥企業納入獨立納稅人的範疇。在意大利,合夥企業(SpA)可以成立公司,企業中的部分合夥人要承擔無限責任。此類合夥企業將作為獨立的業務單位納稅,不會有混合的財務體系。這種商業組織形式在瑞士(Kommnaditaktiengesellschaft)也可以看到,這是壹種不多見的公司形式,而不是傳統的合夥制。
(3)合資協議
合資協議是壹種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純合資企業組織形式。在這種情況下,協議不構成專門註冊的營業單位,即納稅主體。壹般情況下,這種協議會在有關國家之間分攤壹個項目的費用,開展壹些考察活動,但不涉及合資夥伴之間的收益分配。例如,根據意大利法律,可以成立名為Associazione in Partecipazione(AIP)的公司形式。這類企業的利潤分配可以轉化為企業活動中的私人投資。壹般來說,只對AIP的積極參與者征稅,而對那些與企業的經營活動只有間接關系的第三方不征稅。* * *關於分擔費用的協議相對較少。簽訂協議的目的是為了解決科研活動的壹系列成本問題,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獲得折扣。關於項目的支付,可以事先與國外合資夥伴達成協議,就費用的分攤簽訂君子協定。
雖然各種形式的對外經濟活動都有壹定的特點,但每個國家都可能對每種形式的經濟活動制定了專門的稅收規定,各國之間的稅法也不盡壹致。因此,了解和掌握特定轄區的稅法知識,對於企業內部業務實現稅收最小化具有決定性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