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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裝運時間的方法有哪四種

(1)明確規定具體裝運時間,但不確定在某壹日期上,而是確定在壹段時間內。如果規定在7月份裝運(shipment during July),則賣方可在7月1日至7月31日壹個月內任何時間裝運。

(2)規定在收到信用證後若幹天內裝運。如:收到信用證後45天內裝運(Shipment within 45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采用此種方法,同時要規定最遲的開證日期(latest opening date),避免買方拖延時間,影響合同按期履行。對外匯管制較嚴的國家或地區出口,或買方資信了解不夠,或專門為買方特制的商品,往往采取上述規定方法,確保合同按期履行。

(3)收到信匯、電匯或票匯後若幹天內裝運。在FOB條件電匯支付的情況下,普遍使用這種方法。例如:收到妳方30%電匯貨款後30天內裝運(shipment will be effected within 30days after receipt of your30% deposite of the total amount by T/T.)。

(4)籠統規定近期裝運。例如:立即裝運(immediate shipment),即刻裝運(prompt shipment),盡速裝運(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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