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凡在廣州市的國營或集體所有制的文化、旅遊、外貿、賓館等部門、單位,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辦理書畫銷售業務。
1.具備從事陳列和銷售書畫的專門場地和設備。
2.配備專職書畫專業技術人員。
3.開設獨立銀行帳戶(包括外匯和人民幣帳戶),在財務管理上實行獨立設帳。
4.具有合法、穩定的書畫來源。
(二)符合本條第壹款條件的廣州地區的美術院、校和美術研究機構,作為本身業務的延伸,也可以申請辦理書畫銷售業務。
(三)廣州市的個體戶開辦書畫銷售業務需符合以下條件:
1.專門從事制作或經營書畫的專業戶。
2.具有繪畫、書法、裝裱的基本知識及經營管理能力。
3.具備適宜公開營業的陳列、銷售場地。
4.具備獨立銀行帳戶。
(四)外地到我市開辦書畫銷售業務只限於聯營單位,並應符合如下條件:
1.必須是從事書畫的創作和銷售業務的國營單位。
2.必須持當地市壹級文化主管部門證明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具有合法、穩定的書畫來源。
4.具有當地銀行帳號並出示帳戶證明。
5.聯營的點檔須獨立設帳。業務、財會由我市經銷系統負責。
6.外匯收入按廣州市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處理。第五條 開辦書畫銷售業務的手續:
(壹)由開辦該業務的單位或個人向市文化局提出書畫申請並填寫申請登記表,經審查批準後,由市文化局發給《廣州市中國書畫銷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並報市社會文化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外地來市開辦書畫銷售業務的單位,須向市文化局遞交書面申請,經審查批準後,方可與我市書畫銷售單位簽訂聯營協議,並按本條第壹款辦理申報手續。
(三)各書畫銷售單位擴大網點,建立分店、聯營、出租櫃臺和變更營業地點,須經市文化局批準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新的營業執照。
(四)廣州市所有已領取企業法人執照並已開辦書畫銷售業務的單位,自本規定實施日起三個月內,重新進行審核、登記和發證工作。
(五)書法家、畫家不論以什麽形式向海內外出售自己的作品,都應委托有經營書畫銷售業務許可證的單位辦理。並按規定申報收入和繳納個人收入調節稅。第六條 從事書畫銷售業務,應遵守下列事項:
(壹)執行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維護中國書畫的聲譽,銷售中國書畫要保證質量,價格合理,不得粗制濫造。
(二)已經批準的書畫銷售場地不得隨意出租和轉讓。如出租、轉讓或銷售其他商品,須註銷原有的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另行辦理申報手續。
(三)市內各書畫銷售單位可進行業務交流,所簽定的協議應報市文化局備案。
(四)書畫銷售單位不得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導遊、司機等人員回扣或小費。
(五)接受文化、工商部門的檢查、監督和指導。第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者,由市文化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視情況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銷售的作品、罰款三千元以下(含三千元)、停業整頓的處罰。情節嚴重者,由文化部門和工商部門吊銷其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經批準,擅自進行書畫購、銷業務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建立分店、變更營業地點、出租場地和櫃臺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與外單位聯營和經營代銷業務的;
(四)出售各類仿制作品而不在畫面加上仿制標記的;
(五)采取不正當的方式招徠顧客的(如付給導遊、司機以各種形式回扣或小費);
(六)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的;
(七)拒絕接受管理人員監督檢查的;
(八)旅行社的導遊、司機等陪同人員私收小費或索取回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