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采用先進技術、設備或科學管理方法。
(2)可以提高產品檔次,開拓國際市場。
(三)增強本市經濟實力,促進現代化建設。第五條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批準:
(壹)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主權和社會利益的。
(二)造成環境汙染損害的。
(三)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規定的。第六條中外投資者選擇的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投資方向和產業政策。第七條廣州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外經貿委)主管全市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工作,並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計劃、經濟、城建、財稅、外匯、工商、海關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管理部門實施本規定。第二章審批權限第八條在本市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由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廣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廣州保稅區管理委員會、 廣州市人民政府授權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權限審批。 第九條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由審批機關按照各自的審批權限審批:
(壹)投資總額在國務院或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投資限額以內。
(二)自籌資金,且不需要國家平衡建設和生產條件。
(3)產品出口不需要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簽發的出口配額和許可證,或者在項目建議書提交前已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務院授權的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其他情形的。第十條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應由國務院或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項目,由市外經貿委或由市外經貿委會同市有關部門初審後上報。第十壹條列入國務院規定的限制類(壹)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項目,根據項目建設性質,由廣州市計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計劃委員會)或廣州市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委)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由市外經貿委審批。限制類(B)項目,在國務院規定的審批限額以下的,由國務院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根據項目建設性質由市計委或市經委審批;合同、章程由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
受限項目(A)和(B)不得委托。
涉及配額、許可證的外商投資項目,必須經市外經貿委審批後,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申請配額、許可證。
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程序和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二條本市實行審批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審批機關的審批人員必須參加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的,由市外經貿委頒發《廣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審批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取得《崗位證書》的審批人員可以從事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工作。
審批人員的考核內容由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另行制定。第三章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第十三條在本市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分別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市審批機關按照規定的權限審批。第十四條中外投資者確認合資意向並簽訂意向書後,中國投資者應編制項目建議書,報國家規定的有關部門審批。第十五條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作為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依據,有效期壹年。項目建議書批準後,中國投資者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項目前期登記和合資企業名稱核準手續。